四川省林木種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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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林木種子條例
四川省林木種子條例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 品種管理
第四章 生產經營
第五章 種業創新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范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林木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林木品種選育者和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林木種子質量,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木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落實林木種業發展扶持措施,提升林木種子供應保障能力,并將林木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種業發展納入全省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加強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選育推廣、新品種保護、監管執法等合作,促進林木種業資源、人才、技術、信息等共享,推動區域林木種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林木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信息數據庫,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加強保護管理:
(一)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
(二)珍稀、瀕危、特有樹種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主要造林樹種、鄉土樹種的優樹種質資源;
(四)具有重要藥用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
(五)其他需要加強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第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性收集、保護。因工程項目建設導致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需要搶救性收集、保護的,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質資源保護需要和不同的生態區域,建立省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明確保護對象、保護范圍、保護責任單位,并予以公告。
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確需占用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品種選育、文化交流、種質資源更新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品種管理
第十三條 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審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林木品種的省級審定工作。
第十四條 主要林木品種通過省級審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作為林木良種推廣。
主要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林業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在認定的期限和適宜的生態區域內作為林木良種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非主要林木品種按照自愿原則,依申請進行審定,參照主要林木品種審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審定的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的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發布引種備案公告。
引種本省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引種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品種權所有人同意。
第十七條 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認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引種備案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由原備案機關發布撤銷引種備案公告,停止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第四章 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生產地點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其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九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林木種子商品信息,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林木種子經營者的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進行核驗,記錄、保存有關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并在林業草原、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檢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林木種子進行質量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林木種子相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鼓勵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電子化方式展示林木種子標簽、使用說明以及檢疫證明、質量檢驗證書、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以電子化方式展示的上述資料,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造林綠化應當按照適地適樹適品種原則,科學選擇樹種或者品種。
造林綠化選擇林木種子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地理氣候條件、運輸距離、質量規格、價格、后期服務等相關因素,鼓勵就近生產、就近供應,定向培育適宜本生態區域的林木種子。
造林綠化使用的林木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參照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執行;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與造林綠化作業設計等要求相符。
第五章 種業創新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林木育種規劃,指導有關科研和生產單位開展林木品種選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草原、科技、教育、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育種創新機制,推進省級育種平臺建設,加強生物、信息、人工智能等技術在育種中的推廣應用,加強林木種子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強化科研條件保障,提高林木育種創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木育種創新納入育種攻關計劃。
第二十四條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種子企業重點開展林木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林木品種選育與推廣應用等公益性研究,通過共設研發基金、共建育種創新平臺、組建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等方式開展育種合作,推進育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育種相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優化林木種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依法保障林木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林木新品種、育種材料和技術成果,可以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依法實施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林木種業科技成果應用推廣的支持力度,根據林業發展需要,科學規劃建設林木種子科研試驗、保供繁育、成果轉化應用基地。
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協同開展科研成果產業化開發。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林木種業發展:
(一)建立對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及收集保存、林木品種選育、林木種子儲備、林木種子保供繁育等長期穩定的投入渠道;
(二)結合實際建立林木良種補助制度;
(三)支持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的林木種子生產機械,對符合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的林木種子生產機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購置補貼;
(四)引導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支持林木種業發展;
(五)其他有利于林木種業發展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下列林木種子服務工作:
(一)宣傳林木種子法律法規,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
(二)發布林木種子科技研發、生產經營、市場動態等信息;
(三)提供林木種子相關技術咨詢,組織專業培訓;
(四)引導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開展標準化生產和規模經營;
(五)其他林木種子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監督管理工作,對林木種子質量和生產經營許可、生產經營檔案、質量檢驗、檢疫、標簽、使用說明等方面的林木種子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等違法行為,保護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籽粒、果實、根、莖、芽、葉、花等。
(二)林木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林木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林木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林木的遺傳材料。
(三)主要林木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補充公布的主要林木。
(四)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明顯優于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