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一號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已經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規范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檢查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級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組織和單位。
第五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項目由主任會議通過,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對執法檢查項目進行部分調整。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根據需要,執法檢查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參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八條 執法檢查開始前,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相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九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法律法規知識考查、聽取執法情況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檢查、暗訪、抽查、問卷調查、第三方評估、網上征求意見和調閱有關檔案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的真實情況。
第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如實報告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執法檢查組舉報。
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機關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內容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評價;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執法工作和追究責任的意見;對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等。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及執法檢查報告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質詢;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成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拒不接受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對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決議、決定拒不辦理或者無故拖延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職。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工作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緊緊圍繞執法檢查主題,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安排調查研究內容,力求準確、全面、深入了解情況。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工作應當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有關要求,厲行勤儉節約,堅持輕車簡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嚴格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具體執法司法案件、牟取私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常務委員會反映執法檢查組成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常務委員會應當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執法檢查工作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調查研究,提高執法檢查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執法檢查和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以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根據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制定具體的新聞報道計劃,組織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