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支持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適用本辦法。
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會聯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采取多種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系,擴大代表對常務委員會各項工作的參與,廣泛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清單向代表通報。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通過代表履職服務平臺等渠道,做好向代表通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結合會議議程,邀請部分代表列席會議,并在會議前將會議議題以及相關材料及時送列席會議的代表。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時,應當適當安排列席代表發言的時間,分組審議時應當鼓勵列席代表發言;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做好采納吸收和溝通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參與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擴大代表對地方立法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編制立法規劃、擬訂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廣泛征求代表意見。
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調研、審議修改等工作應當邀請代表參與,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代表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參與監督工作制度,擴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
擬訂監督工作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廣泛征求代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監督工作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座談、走訪等多種方式,了解代表履職情況,聽取代表對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代表解決履職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同代表的日常聯系,組織做好代表對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意見和建議的采納吸收和反饋工作,增強代表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培訓和交流,通過專題講座、交流研討、現場教學等方式,組織代表學習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職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提高代表履職能力。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制度。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人重點聯系三至六名基層代表,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同代表面對面交流活動,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并做好代表意見和建議的反饋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走訪、座談、調研、信函、電話等方式,加強同代表的聯系。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同代表的聯系。
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組織有關會議,可以邀請代表列席,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組織開展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可以邀請代表參加有關活動,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協助代表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小組的聯系工作,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推動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等工作平臺的建設,加強代表履職服務平臺等網絡平臺的建設,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刊物、資料及時送代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