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測繪條例
天津市測繪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測繪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八號
《天津市測繪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天津市測繪條例
(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應用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
第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提升自主可控技術應用能力和水平,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區的自然資源部門的測繪工作交流合作,促進測繪事業區域協同發展,推動地圖編制、應急保障、基礎測繪、創新發展與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合作,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利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
鼓勵社會組織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經依法批準的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確需建立其他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九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十一條 承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提供位置數據服務的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服務,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保地理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組織檢查、維護,建立健全測量標志檔案。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有關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設置的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市測繪基準體系的建立和維護,包含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及其設施等;
(二)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普查、管理及維護;
(三)本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四)本市1︰2000、1︰10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五)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六)本市實景三維建設與更新;
(七)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更新;
(八)國家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最長不超過五年。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全市航空影像圖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全市1︰2000、1︰10000比例尺地圖、數字化產品等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二年。
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和街道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與市規劃資源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開展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測繪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關領域測繪活動執行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加強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應急測繪數據資源儲備和共享,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開展測繪活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二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做好全市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規劃資源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政府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和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七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為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鼓勵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加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開發,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低空經濟、自動駕駛等方面的應用,促進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條 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更新和公布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供社會無償使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公益性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所需的相關更新資料。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使用公益性地圖的宣傳和引導。
第三十二條 向社會公開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應當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制作智能網聯汽車使用的基礎地圖、高級輔助駕駛地圖、高精度地圖、自動駕駛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出口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外事、市場監管、商務、文化和旅游、教育、保密、通信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圖聯合監督管理機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開展測繪資質、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安全保密、成果匯交、成果使用、地圖編制等隨機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測繪單位信用信息,促進測繪單位誠信自律。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測繪違法行為,有權向規劃資源部門舉報。規劃資源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