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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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礦安〔2025〕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了《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5年8月8日
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以下簡稱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進一步壓實礦山及上級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測預警處置工作中的責任,提升礦山安全領域風險監測預警處置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及上級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利用各類礦山安全生產監測預警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監測預警系統)開展的風險監測、預警響應、分析研判、核查反饋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測預警處置工作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按照“分類分級、科學規范、及時處置、閉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礦山及上級企業為主體,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既各負其責、又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實現系統共用、數據共享,形成橫向聯動、縱向貫通的工作體系。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四條 礦山是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礦山上級企業對所屬礦山的監測預警處置工作負有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協同整改等管理責任。礦山及上級企業應當做到:
(一)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完善監測預警系統,規范上傳數據。
(二)健全完善監測預警處置工作制度和責任制,明確工作機構、人員和職責。
(三)建立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閉環管理流程,及時響應處置各類預警信息。
第五條 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體系,健全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責任制,明確機構、人員、職責。按照分類分級原則,指導、督促、檢查礦山及上級企業、下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核查礦山預警信息。推動礦山及上級企業落實監測預警處置工作責任。
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建立響應處置、分析研判等協同工作機制。
第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建立全國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制修訂相關標準規范,指導各地監測預警處置工作并監督落實。建設完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監測預警系統,面向礦山及上級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放使用。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監督、檢查、指導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組織對礦山及上級企業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進行抽查檢查,核查煤礦預警信息。
第三章 預警信息等級劃分
第七條 礦山安全風險預警信息是對礦山生產建設過程中各類安全風險指標進行監測、識別分析后,由監測預警系統發出的報警信號。根據風險的嚴重程度、發展趨勢和緊迫性等因素,將預警信息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紅、橙、黃、藍四級。
第八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結合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需要,在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及時、準確、規范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設置各類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指標,制定本地區預警信息分級標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未設定監測預警指標的,由礦山及上級企業設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分級標準詳見附錄。
第九條 鼓勵礦山及上級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AI 視頻識別、機器人、無人機、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開展監測預警工作,提升風險監測預警的覆蓋范圍和精準度。
第四章 預警信息處置
第十條 礦山及上級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警處置“值班查看-預警接警-響應處置-分析研判-核查反饋”閉環工作流程,明確責任單位、人員及其具體工作職責、程序等內容,對預警信息及時響應處置。
第十一條 礦山及上級企業應當明確監測預警值班機構,合理配備值班人員,重點查看監測預警系統中各類預警信息及處置反饋情況、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聯網狀態、故障修復等情況。
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和邊坡現狀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實行24小時值班,設有監測預警系統的其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生產作業期間應當有值班人員值班。值班期間應當保持監測預警系統實時在線,系統聲光報警功能正常。
第十二條 礦山應當按照“逢預警接警、必響應處置”的原則,做到:
(一)第一時間接警,并根據預警信息類別和等級,啟動核實、處理和整改等響應處置工作,防范風險擴大升級。
(二)報警發生后1小時內通過監測預警系統或其他方式向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反饋初步報警原因和處置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續報。
(三)對于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水文指標異常、沖擊地壓指標異常、邊坡異常變形、尾礦庫漫頂或潰壩、主通風機計劃外停風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紅色預警信息,應當對受影響區域立即采取撤人等必要措施。
礦山上級企業應當按照“同步預警接警、共同響應處置”的原則,對所屬礦山預警信息響應處置工作進行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應當派員赴現場協助處置。
第十三條 礦山及上級企業應當分析研判各類預警信息的產生原因、處置情況,制定并落實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改進措施,采取措施減少誤報警。
第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警值班制度,合理配備值班人員,保持監測預警系統24小時在線,系統聲光報警功能正常。值班人員重點查看監管監察范圍內礦山企業各類預警信息及處置反饋、礦山聯網狀態等情況。
第十五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根據礦山的類型和日常安全監管主體情況,對預警信息分類分級響應。
(一)煤礦紅色預警信息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響應、核查,橙色、黃色預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監管主體會同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響應、核查,藍色預警信息由煤礦上級企業響應、核查。
(二)非煤礦山紅色預警信息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響應核查,橙色、黃色預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監管主體響應、核查,礦山安全監察部門監督。藍色預警信息由非煤礦山上級企業響應、核查。
(三)必要時上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提級響應、核查和督辦。
第十六條 對礦山及上級企業未及時接警的、1小時內未反饋報警原因及處置措施的、報警原因及處置措施有問題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分級督辦,督促礦山及上級企業及時接警處置、如實反饋報警原因及處置措施,必要時應當組織核查。核查結果應于預警信息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七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各類預警信息的產生原因、處置情況等進行分析研判和通報,采取針對性措施,推動源頭治理和超前治理。
第十八條 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應當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過度執法,礦山上級企業不得過度考核。
短時間、低濃度瓦斯超限報警由礦山及上級企業處理,具體時間、濃度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因以下原因造成的預警信息,由礦山及上級企業自主處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跟蹤督導,原則上不通報。
(一)打鉆噴孔、反風演習及計劃內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預警信息。
(二)炸藥爆破、柴油動力設備尾氣、油漆、除銹劑、風筒膠、皮帶硫化作業等非管理原因產生的一氧化碳超限和二氧化氮超限預警信息。
(三)傳感器損壞、標校試斷電等造成的誤報警。
(四)有計劃集中排水產生的涌水量預警信息。
(五)降雨量預警信息。
(六)因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運營商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監測監控設備損壞、軟件系統故障、數據聯網上傳中斷等產生的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 礦山及上級企業應當確保監測預警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數據上傳中的各網絡節點必須具備斷點續傳功能。因機房有計劃停電、設備檢修等原因可能導致數據聯網上傳中斷的,以及因爆破、計劃內停電等原因可能導致產生預警信息的,應當提前2小時通過系統或電話向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報備。報備時限應當實事求是,嚴禁“停短報長”。發生突發性斷電、斷網等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處理并向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監測預警系統分析研判礦山違法違規線索,并開展針對性核查。發現礦山及上級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故意隱瞞預警信息真實原因的。
(二)人為干擾、破壞、屏蔽、關閉監測預警系統、監測監控設備及各類傳感器,造成監測預警系統運行不正常或數據不真實的。
(三)以逃避監管為目的,不按要求安裝監測監控設備和上傳數據的、安裝使用兩套及以上安全監控系統的(更換或升級系統過渡期除外)。
(四)篡改、隱瞞、銷毀監測監控數據、信息的。
(五)組織礦工不按規定攜帶人員位置標識卡下井,隱瞞下井人數的。
(六)預警信息分級標準故意設置不合理導致風險不能有效預警,致使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一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應當將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納入“督政”檢查內容。對發現的共性、重點問題和礦山重大安全風險,向有關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執行。《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查看、上報及問題處置工作辦法(暫行)》(礦安綜〔2021〕32號)同時廢止。
附錄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監測預警系統 預警信息分級標準
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8/W0202508134669709955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