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
文 號:民航規(guī) 〔2025〕15號
編 號:AC-396-05
下發(fā)日期:2025年5月26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xiàn)安全信息共享,及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控制運行風險,預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根據(jù)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規(guī) 定 》《民 用 無 人 駕 駛 航 空 器 運 行 安 全 管 理 規(guī) 則》,制 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 (以下簡稱地區(qū)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運行監(jiān)督辦公室 (以下統(tǒng)稱監(jiān)管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yè)單位 (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及其從業(yè)人員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是指按照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則》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guī)范的運行人,包含實施特定類和審定類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特定類和審定類合格證持有人),以及使用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開放類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 (以下簡稱開放類合格證持有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 (以下簡稱事件),是指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的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而言,從航空器為飛行目的準備移動直至飛行結(jié)束停止移動且主要推進系統(tǒng)停車的時間內(nèi),或者在機場活動區(qū)發(fā)生的航空器損傷、人員傷亡或其他影響安全的情況。
按照事件等級劃分,包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一般事件;按照事件報告劃分,包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緊急事件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非緊急事件。
第五條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建立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發(fā)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tǒng) (safety.caac.gov.cn)。
地區(qū)管理局、監(jiān)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按職責分工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工作。
第六條 特定類和審定類合格證持有人、擁有 (自有和租賃,下同)中型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50架 (含)以上的開放類合格證持有人、擁有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10架 (含)以上的開放類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事件信息管理程序,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事件信息管理,并按要求報送事件信息。
(一)參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每兩年參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復訓,考核合格。其他中型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開放類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采取等效措施,確保按要求報送事件信息。
第七條 事發(f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條 民航局鼓勵個人積極報告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運行的隱患和缺陷,任何人可通過中國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tǒng) (SCASS)提交報告,報告途徑包括網(wǎng)上填報 (scass.air灢safety.cn)、微信公眾號 (中國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tǒng))、電子郵件 (scass@cauc.edu.cn)。自愿報告處理的基本原則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處罰性。
第二章 事件信息報告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緊急事件包括:
(一)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有人駕駛航空器相撞;
(二)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下同)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毀或迫降;
(三)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失控;
(四)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五)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六)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中斷起飛、著陸或從起降場地標高120米以下復飛;
(七)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八)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推進系統(tǒng)全部失效或失去全部電源;
(九)運輸類和用于載人飛行的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失去指揮控制鏈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指揮控制超過30秒 (含);
(十)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誤入禁區(qū)、危險區(qū)、限制區(qū)、炮射區(qū),誤入或誤出國境;
(十一)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緊急撤離的情況;
(十二)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場地啟動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響應;
(十三)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等碰撞,導致航空器受損;
(十四)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導致人員死亡、重傷,或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維修或保障過程中導致人員輕傷。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非緊急事件分為航空器運行與維修類、機場運行類和空管保障類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運行與維修類
1.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墜毀;
2.在有管制服務的起降場地運行時,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3.涉及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跑道侵入;
4.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5.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6.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7.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著陸;
8.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操控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食物中毒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
9.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推進系統(tǒng)全部失效或失去全部電源;
10.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揮控制鏈路失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指揮控制超過5分鐘 (含);
11.中型和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誤入禁區(qū)、危險區(qū)、限制區(qū)、炮射區(qū),誤入或誤出國境;
12.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偏離指定航線超過25公里。
13.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導致有人駕駛航空器空中避讓的情況;
14.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于安全高度,需立即采取措施;
15.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等碰撞;
16.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受損的其他情況;
17.2250 公斤 以下 大型 民用 無人 駕駛 航空 器損 毀的 其他情況;
18.中型和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維修過程導致人員輕傷。
(二)機場運行類
1.涉及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跑道侵入;
2.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3.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4.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5.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著陸;
6.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場地啟動集結(jié)待命級別的應急救援響應;
7.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等碰撞。
(三)空管保障類
1.在有管制服務的起降場地運行時,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涉及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跑道侵入;
3.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4.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5.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6.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著陸;
7.中型和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誤入禁區(qū)、危險區(qū)、限制區(qū)、炮射區(qū),誤入或誤出國境;
8.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偏離指定航線超過25公里。
9.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導致有人駕駛航空器空中避讓的情況;
10.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于安全高度,需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發(fā)生后,事發(fā)相關單位應當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判斷是否屬于緊急事件,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判斷是否屬于非緊急事件。試飛、表演、訓練和校驗等飛行中,屬于科目/任務要求的情況,不適用于第九條和第十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中涉及的航空器損傷和人員受傷類事件,若損傷和受傷程度暫時無法界定,先按較嚴重程度的要求報告。例如,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gòu)成航空器受損的,先按受損的要求報告;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gòu)成輕傷或重傷的,先分別按輕傷或重傷的要求報告。待確定程度后,在續(xù)報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緊急事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fā)生后,事發(fā)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事發(fā)地監(jiān)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監(jiān)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地區(qū)管理局;地區(qū)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fā)生后,事發(fā)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fā)生后12小時內(nèi) (事件發(fā)生在我國境內(nèi))或24小時內(nèi) (事件發(fā)生在我國境外),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tǒng)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UOM)按規(guī)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fā)地監(jiān)管局,抄報事發(fā)地地區(qū)管理局、所屬地監(jiān)管局及地區(qū)管理局。
(三)當空管單位為事發(fā)相關單位時,事發(fā)地/所屬地監(jiān)管局和地區(qū)管理局為空管單位所在地的監(jiān)管局和地區(qū)管理局。
第十三條 非緊急事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報告:
(一)非緊急事件發(fā)生后,事發(fā)相關單位應當根據(jù)本單位的業(yè)務范圍,參照本辦法第十條非緊急事件樣例中的分類 (航空器運行與維修、機場運行和空管保障),確定本單位是否需要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例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參照 “航空器運行與維修”類。如果確定需要填報,事發(fā)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fā)生后48小時內(nèi),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tǒng)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UOM)按規(guī)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fā)地監(jiān)管局,抄報事發(fā)地地區(qū)管理局、所屬地監(jiān)管局及地區(qū)管理局。
(二)當空管單位為事發(fā)相關單位時,事發(fā)地/所屬地監(jiān)管局和地區(qū)管理局為空管單位所在地的監(jiān)管局和地區(qū)管理局。
第十四條 對已上報的事件,事發(fā)相關單位獲得新的信息時,應當及時補充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并配合民航行政機關對事件信息的調(diào)查核實。
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事故,組織調(diào)查的單位應當提交階段性調(diào)查信息,說明事件調(diào)查進展情況,并應當在事件發(fā)生后12個月內(nèi)上報事件的最終調(diào)查信息,并申請結(jié)束此次事件報告。
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一般事件,組織調(diào)查的單位應當在事件發(fā)生后 10日內(nèi)上報事件的最終調(diào)查信息,并申請結(jié)束此次事件報告。
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規(guī)定時限提交最終調(diào)查信息,組織調(diào)查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報告,并按要求盡快上報事件的最終調(diào)查信息,申請結(jié)束此次事件報告。
第十五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shù)據(jù)及其他資料。
第三章 事件信息分析與應用
第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違反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 發(fā) 布 制 度 ,擅 自 披 露 或 者 公 開 民 用 無 人 駕 駛 航 空 器 事 件信息。
第十七條 民航局通過分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評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總體安全狀況,必要時提出針對性管理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地區(qū)管理局和監(jiān)管局通過分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評估轄區(q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總體安全狀況,明確階段性安全監(jiān)管重點。
第十八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定期分析本單位安全信息,評估本單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狀況和趨勢,及時制定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的發(fā)布應當以不影響信息報告的積極性為原則,并遵守國家和民航局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jù)安全信息分析情況,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的安全通告和預警警示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相關定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傷、運輸類和正常類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損毀無法修復或失蹤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
(二)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一般事件,是指除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
(三)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受損,是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價值10% (含)的情況。
(四)本辦法所稱人員受傷,是指人員重傷和輕傷,人員受傷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發(fā)的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準。
(五)本辦法所稱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 (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 (旋翼類)以上,或者載客19人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qū)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
(六)本辦法所稱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除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外,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qū)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
(七)本辦法所稱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公斤且不超過150公斤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八)本辦法所稱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公斤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九)本辦法所稱民航行政機關,是指民航局、地區(qū)管理局以及監(jiān)管局。
(十)本辦法所稱事發(fā)相關單位是指所發(fā)生事件有關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運營人 (含分、子公司)和航空運行保障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