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條例
咸陽市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條例
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常委會
咸陽市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條例
咸陽市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條例
(2025年4月23日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依法保障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的生態安全和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涇河流域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質量發展和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范圍,是指東莊水庫庫區保護范圍線外延一千米區域內的地帶。
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范圍在東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主導、部門共治、社會參與、協同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負總責;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庫區周邊的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轄區內庫區周邊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庫區周邊管理統籌協調機制,制定庫區周邊協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庫區周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研究制定促進庫區周邊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庫區周邊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二)水旱災害防御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三)水域岸線管控和保護工作;
(四)水生態修復治理工作;
(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六)建立水庫生態流量監測預警體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信息。
第八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做好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銜接工作,發布庫區周邊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定期評估調整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嚴格控制在庫區周邊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第九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與庫區周邊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統籌協調解決水庫正常運行和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工業經濟運行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做好庫區周邊交通安全與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庫區周邊環境污染犯罪。
第十一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庫區周邊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
庫區周邊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第十二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指導村鎮建設中,督促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及庫區周邊用途管制相關要求,配合相關部門促進庫區周邊與涇河流域生態環境共建共保、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涇河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負責庫區周邊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及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涇河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優化農業產業布局,發展區域優勢農業產業,依法監督庫區周邊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畜禽水產健康養殖、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廣生態種植、養殖。
第十五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深度挖掘弘揚涇河流域文化蘊含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加強庫區周邊不可移動文物、農耕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文化發展脈絡,保護傳承發展涇河流域優秀傳統文化。
市、庫區周邊縣(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庫區周邊文化、旅游、體育、生態、水景觀等資源和水利工程設施,培育涇河流域文化標志性的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精品線路,發展生態旅游。
第十六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庫區周邊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庫區周邊天然林、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工程,建立庫區周邊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加強對庫區周邊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第十八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庫區周邊體育產業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科技等融合發展,探索并推進庫區周邊水域普惠性涉水體育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二)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采石、采礦、挖砂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四)向水體或者河道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六)破壞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和設施;
(七)損壞、擅自移動界樁、界牌及保護標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庫區周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嚴禁超標超總量排污。
第二十一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開展庫區周邊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在確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與庫區周邊的自然風貌相協調,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于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庫區周邊治理修復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關系,統籌規劃建設庫區周邊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改善庫區周邊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布局產業和建設項目,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促進庫區周邊城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渭河流域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探索建立庫區周邊文化生態保護區,支持庫區周邊涇河流域文化旅游融合,推動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映涇河流域地方特色、體現涇河流域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音樂、舞蹈、戲劇、體育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創新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打造文化品牌,推動涇河流域優秀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和傳承。
第二十四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周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投入。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庫區周邊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開發建設、垃圾處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污水處理等事項開展聯合巡查和執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庫區周邊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用于庫區周邊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綠色發展、民生保障等。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庫區周邊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對庫區周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庫區周邊區域的智能化監測網絡,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物聯網傳感器等技術,對庫區周邊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和管理,提升生態保護效能。
第二十九條 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探索建立庫區周邊生態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媒體等應當加強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庫區周邊保護治理工作,對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庫區周邊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市、庫區周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處理制度。
對在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東莊水庫庫區周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關于東莊水庫庫區保護范圍的含義,是指為確保水庫安全,在庫區管理范圍基礎上外延的一定區域,具體為壩址以上、庫區兩岸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