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咸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常委會
咸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咸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12月26日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區域協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政府政務服務水平,推動本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西安—咸陽一體化進程,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經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政務數據、地方金融、知識產權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按照國家和省級評比達標表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做法、新經驗、新特點,積極吸收并推廣國家及其他省市的改革措施和先進經驗,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
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鼓勵并支持咸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咸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本市轄區內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充分利用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便利性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
本市與其他城市可以建立協同機制,共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以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
(一)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省、市支持發展的政策,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
(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三)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享受優惠政策、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條 本市依法保護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企業等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企業等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范查辦涉企案件,依法保護協助調查的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依法確需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進行。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凍結和扣押涉案財物,鼓勵采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開展自主創新,引導市場主體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和基層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機制,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自主品牌、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完善銀企對接制度,簡化融資信貸手續,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及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和項目,鼓勵企業加快資本市場運作,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鼓勵設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加強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聯系協調,建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依托陜西省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12345便民熱線、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熱線等工作平臺,保障投訴舉報人合法、合理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共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 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違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情況進行督導。
第十五條 加強園區營商環境建設,推行服務管家機制,圍繞園區企業開辦、融資信貸、貿易投資、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務模式。對企業注冊登記、證照辦理、政策落實、勞務信息、科技創新、專利申請等事項開展個性化、差異化幫辦代辦等服務。
第十六條 提升信貸服務水平,完善重點產業鏈金融服務體系,強化對重點產業鏈的融資保障。加大金融科技運用,加強水、電、氣、納稅、社保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深化信用數據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的支撐。建立乾陵、昭陵等旅游產品的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增加普惠金融服務創造條件。
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不合理附加費用監督檢查,清理規范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不合理附加費用,禁止商業銀行強制搭售產品、超公示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通過出資新設、增資擴股、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
依法推動市場主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動產和權利擔保進行統一登記,推廣使用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保單等進行擔保融資。
第十八條 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建立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定期公布審查結果。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防止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注冊、認證、認定等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排除和限制競爭。
第十九條 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簡化政府采購工作流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降低政府采購成本。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優化監管模式,推進政府采購智慧監管,壓縮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和采購資金支付周期。
第二十條 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制,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
降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門檻,建立勞動力市場信用體系并實現跨地區、跨業務共享。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引導大中型企業配備勞動關系協調員,為新注冊企業提供用工指導,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化業務辦理模式、強化業務協同,全面推行在線辦理業務,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業務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承諾時限等提供服務,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壓減辦理時限,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圍繞企業登記、司法、稅務、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執行標準統一的信用記錄,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應用。全面推廣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證明。
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范和公開信用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事項。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進行信用修復。
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建立行政協議糾紛調解機制,受理市場主體與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協議糾紛調解工作,在查清糾紛基本事實基礎上,督促相關政府機構守信踐諾,妥善化解糾紛。
第二十三條 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廣實施經營主體注銷電子化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法院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支持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
降低企業破產成本,加大對破產案件的政務支持力度,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企業注銷、涉稅事項處理、資產處置、職工權益保護等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家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創業創新、服務社會,調動廣大企業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推動政務服務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轉變,實現服務方式多元化、辦事流程最優化、辦事材料最簡化、辦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發經濟社會發展內生動力。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數字政府建設總體規劃,整合數字政府建設相關職能,確定負責本行政區域數字政府建設的工作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數字政府建設工作。
數字政府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政府各部門間共享數據目錄和責任清單,加強相關信息的互認共享,加強信息的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分類管理,加強與稅務、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協調,解決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之間的信息壁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共享數據。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共享企業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企業只填報一次年度報告,無需再向多個部門重復報送。
共享數據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留痕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不得用于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編造和泄露,加大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數據的保護力度。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陜西政務服務網,推進市、縣、鎮、村四級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為全市各類政務服務平臺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為市場主體和群眾提供查詢、預約、辦理、投訴建議和評價反饋等一體化政務服務。推動政務服務平臺與政務服務中心全面對接融合,提升服務質量。
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窗口,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構建政務服務幫辦代辦體系,為企業提供幫辦代辦服務,保障重點項目建設落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實時共享,實現辦事申請一次提交、辦理結果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取。
鼓勵在有條件、有需求的銀行網點、郵政網點、園區等設置便民服務點,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終端提供24小時政務服務。鼓勵推進涉外服務窗口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
編制并公開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以內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體系和電子證照制發機制,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和電子文本應用。對紙質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更新、注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發布平臺,公開本級政府涉及市場主體、引進項目的行政獎勵、財政補貼補助等各項優惠政策、產業促進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編制標準化優惠政策清單,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精準推送。
財政部門和相關工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監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于申報即可享受機制。通過多種途徑開展常態化惠企政策宣傳。
第三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對風險可控、糾錯成本低且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風險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容缺受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對部分高頻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允許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本市一定區域內開設經營項目相同的分支機構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后,依法免于再次辦理相關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但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行業、領域除外。
申請人的承諾和履約信息共享至本省信用信息平臺,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上辦理等方式,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就近辦理、異地辦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口受理建設單位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限時開展聯合驗收,實現統一收件、內部流轉、聯合審批、限時辦結和自動出件。
第三十七條 規范使用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中介服務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向社會公布。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示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屬于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不得高于核定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鼓勵市場中介機構根據中介服務內容,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提高服務便利性。
鼓勵有關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行業組織開展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引導中介服務機構優化工作流程、合理壓縮工作時限,規范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深化稅收大數據共享應用,推動智慧稅務建設,將業務辦理與輔導服務緊密融合,提升納稅服務體驗。
第三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和并行辦理。
申請通過網絡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經申請人同意,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申請人在政務服務平臺、市統一公共數據平臺內身份信息和人像認證等身份驗證結果作為身份證明,可以依法使用申請人電子簽名、申報確認等行為記錄作為登記意愿證明。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和反映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普遍性、共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納入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范圍。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政務服務機構、政務服務平臺和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體和群眾真實評價,政務服務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差評及時回訪核實,評價屬實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果反饋給評價人。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權限內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互聯網,推行在線監管。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和應用,重點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進行監管,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相結合。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招標投標電子系統,實現項目進場登記、公告公示發布、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等環節全流程電子化。參與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時動態監管。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除重點監管企業及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外,對于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檢查事項,應當采取合并檢查或者部門聯合抽查檢查的方式,原則上一年抽查檢查一次性完成。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執法信息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積極推行執法檢查清單制度,不斷完善市、縣、鎮三級聯動和部門聯合執法,減少入企頻次。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公平、統一、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
第四十八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市場主體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有關機關依法提出審查建議。市場主體認為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審查建議和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并及時向異議人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四十九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各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功能,支持在金融、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等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構,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優化營商環境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市、縣、鎮三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一條 發揮人民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監督作用,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建立以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為主的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及時收集、反映與營商環境相關的意見建議等信息,發揮監督作用。
邀請行業專家及企業、協會、商會代表為營商環境體驗官,提升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參與度。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優化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五十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發現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應當督促相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工作人員受到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等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當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區域協同
第五十五條 推進本市與西安市在下列事項中協同開展高效便捷的跨區域政務環境建設:
(一)政務服務標準化的建設、政務服務無差別的受理、同標準的辦理;
(二)跨區域通辦政務服務事項范圍的完善,聯網通辦的推行;
(三)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的建設、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整合的對接和政務服務結果的聯網互認;
(四)政務服務熱線的聯動,全天候受理和快速處理反饋市場主體訴求。
第五十六條 推進本市與西安市在下列事項中協同開展統一開放的跨區域市場環境建設:
(一)市場準入和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構建一體化服務體系;
(二)產業集聚扶持共享政策的制定,建設西安—咸陽一體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
(三)信用體系的建設,構建公共信用制度;
(四)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的建設,促進區域內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化,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強跨區域合作;
(五)加強科技創新的合作,依托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促進創新政策的協同、創新資源的共享、創新成果的轉化。
第五十七條 推進本市與西安市在下列事項中協同開展公平公正的跨區域法治環境建設:
(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監管執法的協同,監管規則標準的統一,聯動執法的配合,監管執法信息的公開共享;
(三)破產案件的協作和信息共享;
(四)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建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