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學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安康市中小學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中小學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安康市中小學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2025年4月28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養成
第三章 學校培育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時代中小學勞動教育,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促進中小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勞動教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勞動教育是指發揮勞動的育人功能,對中小學生進行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教育活動,在系統的文化知識學習之外,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讓學生動手實踐、出力流汗,接受鍛煉、磨煉意志,培養學生正確勞動價值觀和良好勞動品質。
第四條 中小學勞動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勞動教育貫通中小學教育各學段,貫穿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相融合,促進中小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五條 中小學勞動教育應當把握育人導向、遵循教育規律、體現時代特征、強化綜合實施、堅持因地制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的領導,將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促進保障機制。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指導和日常監管。
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游廣電、殘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勞動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中小學勞動教育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宣傳專欄等方式,弘揚勞動精神,普及勞動知識,宣傳推廣中小學勞動教育典型經驗。
第二章 家庭養成
第九條 家庭應當發揮在中小學勞動教育中的基礎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自覺履行對中小學生進行勞動教育的義務,引導中小學生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和熱愛勞動、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的品質。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中小學勞動教育。
第十條 家庭開展中小學勞動教育,應當根據中小學生的身心發展特征,培養中小學生掌握相應的家務勞動技能,引導和督促中小學生參與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中小學生參與植樹造林、垃圾分類等社會公益勞動和其他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活動等。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參與中小學校組織的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督促中小學生完成學校安排的勞動任務,共同提高中小學生勞動素養。
第十二條 家庭應當增強勞動安全意識,做好中小學生家庭勞動安全保障。
第三章 學校培育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發揮在勞動教育中的主導作用,承擔中小學勞動教育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制度,統籌資源配置,明確實施勞動教育的機構和人員,科學設置勞動教育課程,不得擠占、挪用勞動教育時間。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勞動教育納入培養方案和課程方案,結合當地資源以及學校自身條件,建立綜合性、實踐性、開放性、針對性的勞動教育課程體系。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勞動教育課程評價機制,定期對勞動教育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測,并根據評測結果進行優化調整。
鼓勵中小學校與校外勞動教育教學場所等機構共同研發勞動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征,制定勞動教育項目清單,組建勞動興趣小組、社團,組織學生參與綠化養護、衛生保潔、垃圾分類、手工制作、家務勞動、電器維修等實踐活動,開展勞動技能、勞動成果展示和勞動競賽。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生數量配備專兼職勞動教育教師,開展培訓工作,提升教師專業能力和素養。
鼓勵中小學校邀請專業人員擔任中小學勞動教育實踐指導教師。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規律開展勞動教育,尊重學生人格,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勞動教育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每學年設立勞動周,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育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關注殘疾、情緒行為障礙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學生,為其安排適宜的勞動任務。
特殊教育學校可以結合學生的身心發展情況開展勞動教育,培育勞動技能。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學校建設標準,加強勞動教育場所建設,充分利用勞動教室、實驗室、實訓室等校內場地設施,依托相關公共服務場所和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社會資源,拓展勞動教育教學場所。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規定統籌安排公用經費等資金開展勞動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勞動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勞動項目的強度、時長,配備勞動安全設備設施,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中小學校應當科學評估勞動項目的安全風險,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完善應急與事故處理機制,預防發生事故。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勞動安全教育,開展崗位操作規程、安全防護、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識的培訓,強化師生的勞動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勞動文化建設,利用校園文化載體,宣傳技術能手、能工巧匠、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事跡,結合植樹節、勞動節、豐收節、勞動周等開展勞動教育主題活動,營造校園勞動文化氛圍。
鼓勵中小學校依托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發揮學生會、學生社團的作用,積極開展勞動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通過家長會、家訪以及邀請家長參加主題活動等方式,開展勞動教育的宣傳和指導,引導家長形成正確的勞動教育認知,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家務勞動指導清單,指導家庭科學開展中小學勞動教育。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二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各類公益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策劃組織中小學生參與社會服務和勞動志愿活動。
鼓勵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協助中小學校開展勞動教育。
第二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場所,協助中小學校和相關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勞動教育,引導學生參與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高等院校利用創新實驗室、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資源,建設勞動教育實踐平臺,為中小學校提供勞動教育支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科技、工業、農業農村、文化等領域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建立中小學校、家庭與會員之間的合作機制,提供勞動教育咨詢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場所,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為開展公益性中小學勞動教育主題實踐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社會資源,注重均衡發展,統籌規劃中小學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推進中小學勞動教育實踐資源的共享使用。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中小學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為中小學校和學生提供勞動教育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學勞動教育經費保障,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推動中小學校內勞動教育場所和校外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勞動教育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勞動教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估認定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并向社會公布。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中小學勞動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聘任勞動教育教學指導專家,指導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開設中小學勞動教育課程,為中小學勞動教育師資培訓、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評審認定等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和中小學校教研機構應當健全中小學勞動教育教研體系,科學制定中小學勞動教育課程指導方案,打造中小學勞動教育精品課例,建立優質教學資源庫,促進資源共享與使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中小學校發展水平和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建立健全中小學勞動教育質量評價和激勵制度,推動中小學校將勞動素養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促進中小學勞動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安全管控機制,建立政府、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的中小學勞動教育風險分散機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保障體系,保障中小學勞動教育正常開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勞動教育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對勞動教育保障以及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負有中小學勞動教育工作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