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5年1月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公布 自2025年1月3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4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費公路管理工作。”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需要設置收費站的除外;
“(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鄰收費站間的路口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收費站(點)。”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五、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前三個月,向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車輛通行費標準方案的聽證申請。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六、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設置公路收費站和核定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申請后,應當會同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還貸公路中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道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還貸公路權益轉讓時,轉讓方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供以下文件、資料以及相關證明:
“(一)轉讓公路權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受讓方從業實力情況說明;
“(四)金融機構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受讓方資金信用證明;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收費公路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六)轉讓、受讓雙方簽訂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協議書。”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政府還貸公路權益轉讓,轉讓受讓雙方依法簽訂轉讓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合同副本按照相關規定備案。”
十、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修改為:
“(四)經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五)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
“(六)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的《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內的產品的車輛;”。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還貸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使用省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
十三、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收費公路的收費人員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車流量、收費額相適應。”
十四、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修改為:
“(一)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四)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省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
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收費公路養護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或者合同管理制度。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將收費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五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公告施工信息。施工時應當設置道路交通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加強養護作業現場監督管理,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十七、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刪去章節設置;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