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拉薩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拉薩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 《拉薩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已經2025年2月24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縣(區)、功能園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具體工作。
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教育、消防等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傳,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對違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本市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老城區(即市區東至林廓東路、南至江蘇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體范圍以國務院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為準)、布達拉宮廣場、宇拓路、康昂東路、娘熱路南段、太陽島中和國際城;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高架橋、過街天橋、橋梁、隧道;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特困供養中心、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
(八)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九)國家機關、軍警營地;
(十)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風景名勝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一)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大型倉庫及其外圍200米范圍內;
(十二)高層民用建筑內、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現場;
(十三)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并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地點外,本市允許在下列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藏歷新年節假日期間;
(二)農歷正月十五、藏歷“古突”夜;
(三)開業慶典、開工儀式和婚喪嫁娶等活動期間;
(四)按照傳統習俗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時段。
在上述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安全地點適度燃放。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應急措施的,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九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公布,根據2005年7月22日《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19日《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