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24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綠線制定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綠線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本市市轄區范圍外的城市綠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整,但應當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原程序報批: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的;
(三)確需變更和調整的其他情形。
城市綠線的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并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界定為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
(二)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生態環境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等,應當按照《拉薩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和綠化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城市綠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綠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2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公布的《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