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已經2025年4月24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保障和促進拉薩市八廓古城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拉薩市人民政府決定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
一、拉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委托機關)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在其管理區域范圍內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
二、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管理區域范圍為東至江蘇東路、拉薩大橋北橋頭,西至拉薩濱河公園界碑、德吉南路、羅布林卡路、林廓西路,南至拉薩河、拉薩內河,北至林廓北路,總面積約6.3km2。
三、委托機關可以將與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相關的下列行政管理權,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
(一)文化旅游領域行政管理;
(二)自然資源領域行政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管理;
(四)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
(五)民族宗教領域行政管理;
(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行政管理;
(七)市場監督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權。
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行使行政管理權的具體事項,由拉薩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四、委托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主體、委托對象、委托事項、委托依據、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委托期限和責任承擔等內容。
五、委托機關應當將委托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委托事項名稱、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委托依據和委托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告。
六、委托機關對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實施委托事項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七、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委托事項,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八、拉薩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實施委托事項清單,建立健全實施委托事項的工作制度,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定期向委托機關通報實施委托事項的情況。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