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規章的決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南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規章的決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9月9日黔南州政府令第39號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決定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部州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死亡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查明原因并明確責任后,死亡的古樹名木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保留原貌予以保護,確需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論證確認處置方案后,按照處置方案進行處置;死亡的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上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予以注銷后,由權利人依法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州公積金中心責令改正,限期全額退還。”
以上3部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同時對規章的有關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