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2023年1月1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民宿開發建設
第四章 康養旅游發展
第五章 農文旅融合發展
第六章 服務保障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鄉村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旅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產業發展、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旅游,是指利用鄉村生態環境和民族文化等資源,依托村寨、集鎮、山水、田園風光等特色載體開展的游覽、度假、休閑、康養、體驗等活動。
第三條 發展鄉村旅游業應當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凸顯黔東南民族風情、農耕文化、山水特色、田園風光,注重保護傳承文化遺產和保護修復生態環境,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鄉村旅游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制定促進鄉村旅游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鄉村旅游發展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游發展工作,做好資源的保護利用、產業發展、安全監管、秩序維護、糾紛處理和文明宣傳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發展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做好鄉村旅游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促進工作納入各級鄉村振興干部培訓計劃;鼓勵和支持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結合鄉村旅游建設特色專業,培養實用型鄉村旅游專業人才,開展鄉村旅游產學研活動。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進優質投資企業和鄉村旅游人才的激勵措施,加強指導服務,對促進鄉村旅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社會組織、各類人才、返鄉入鄉人員和帶頭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以生態環境、民族文化為核心的旅游品牌,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鄉村旅游資源數據庫,依法公開鄉村旅游資源信息,根據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自然生態、田園風光、歷史文化等資源分布特點進行差異化開發。
第九條 編制和實施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循保護與開發并重、創意與策劃在先、個性與特色兼具的原則,體現本州自然資源、民族文化、農耕文化和歷史人文特征。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州鄉村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州鄉村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發展規劃。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組織編制鄉村旅游發展其他相關規劃,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發展需要,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在土地利用等要素方面向鄉村旅游項目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發展,統籌以交通、水利和通信等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連接各景區、景點、鄉村旅游服務中心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服務區等納入鄉村旅游交通網絡統一建設,鄉村旅游發展較為成熟的景區景點,應當設立旅游客運專線或游客集散中心。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推進駐車點、加油站、充電樁等公共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標準,設置方便旅游者游覽的配套服務設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設施、區域界限和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標識。
第十三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鄉村供水保障、數字鄉村建設、人居環境整治、垃圾污水處理、公共服務均衡等工程配置項目布局,實施供水供電、網絡信息、消防設施、垃圾污水處理、綠化凈化等鄉村旅游公共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旅游公廁、鄉村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定期組織清理垃圾,開展病媒生物及孳生地清除。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數量充足的旅游公廁。
第十五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鄉村旅游產業數字化建設和電子商務平臺打造,培育智慧鄉村旅游創新企業和示范項目。
第十六條 鄉村及景區景點的美化綠化,應當體現地方特色,優先使用本地樹種和花卉。激勵村民進行庭院美化、綠化、凈化。
第三章 民宿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順應鄉村旅游消費體驗新需求,引導鄉村民宿開發和建設,推動鄉村旅游提質升級。
第十八條 鄉村民宿發展應當堅持特色化、個性化和差異化,規劃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市場開拓可以引入鄉村民宿品牌成熟經驗。
鄉村民宿建設可以與康養、研學、運動、露營、科考等業態結合。
鼓勵將農耕文化、傳統工藝、民俗禮儀、風土人情等融入鄉村民宿產品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準確定位、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培育有區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鄉村民宿品牌。
在環雷公山、月亮山、云臺山區域和沿清水江、都柳江、㵲陽河區域,布局發展民宿產業帶。
在下司古鎮、丹寨萬達小鎮、舊州古鎮、鎮遠古城、思州古城、三門塘景區、隆里古城、肇興侗寨、岜沙苗寨、加榜梯田、西江千戶苗寨、臺江施洞、劍河溫泉等景區景點,布局發展民宿群落。
在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藍莓園、茶園、果園等景觀區域合理鑲嵌民宿。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等,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利用文物建筑和傳統建筑開辦民宿。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利用合法取得的閑置宅基地和農房,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鄉村民宿。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旅游經營者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鄉村民宿。
第二十二條 鄉村民宿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新建鄉村民宿以及在自然保護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區域內利用現有農房改建、擴建發展鄉村民宿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公安、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民宿經營需要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條 開展鄉村民宿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條件,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服務規范。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消防安全需要,會同公安、應急管理、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對民宿進行消防安全指導,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基礎上,由州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鄉村民宿消防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州和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民宿等級評定,建立退出機制,推動民宿健康發展。
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有利于促進民宿發展的原則,制定民宿管理辦法。
第四章 康養旅游發展
第二十六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地方資源稟賦、區位優勢、歷史文化、基礎設施等情況,按照市場主導、綠色發展、突出特色的原則,規劃發展鄉村康養旅游。
第二十七條 發展鄉村康養旅游產業應當科學、合理利用森林生態資源、景觀資源、溫泉地熱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并與醫養有機結合,促進鄉村旅游業態優勢互補。
第二十八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森林康養旅游發展規劃,明確發展重點和區域布局,引導旅游經營者開發森林康養旅游產品。
鼓勵規劃實施森林探險、森林科考、攝影寫生、野營露宿等森林旅游項目。
鼓勵發展帳篷酒店、汽車露營、森林民宿等沉浸式體驗康養產品。
支持和培育發展康養食材,研發森林食品、飲品、保健品等,豐富康養旅游商品。
第二十九條 森林康養旅游的規劃發展應當與國家森林步道規劃建設相協調,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道路、景觀、教育、服務等設施和功能,促進康養旅游設施改造升級。
第三十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溫泉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支持建設溫泉與自然山水相融合的鄉村旅游體驗型景區、溫泉與生態農莊相結合的鄉村旅游休閑型景點、溫泉與康復療養相結合的健康養生基地。
第三十一條 鼓勵利用苗醫藥、侗醫藥、瑤醫藥等特色醫藥資源與康養產業融合發展大健康旅游。
鼓勵旅游經營者將特色農產品以及中藥材與康養項目相融合,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藥食同源產品。
第三十二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戶外運動、房車營地、自駕游基地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和服務保障體系,為旅游者提供食品供應、水電通信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五章 農文旅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鄉村旅游發展應當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推動農文旅深度融合,培育鄉村旅游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旅游產品結構優化,豐富產品供給,培育有國家地理標志的綠色產品、農特產品和手工藝品等鄉村旅游商品,構建鄉村旅游產品品牌。
支持茶葉、藍莓、百香果、茶油、香禾糯、天麻等綠色農林產品的產業化建設,發展優質綠色旅游商品。
支持銀飾、刺繡、蠟染等傳統手工藝制作,發展特色旅游商品。
支持侗族大歌、苗族飛歌、民族節日等非物質文化傳承和利用,發展特色文化旅游商品。
支持依托龍舟賽、自行車賽、“村BA”籃球聯賽、環雷公山馬拉松等民間賽事活動發展鄉村旅游。
支持企業助力鄉村旅游產品規劃策劃、創意設計、研發孵化,促進企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三十五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挖掘地方傳統飲食文化,傳承美食制作技藝,創新開發系列動漫代表形象,培育長桌宴、牛羊癟、魚醬、酸湯等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旅游美食品牌,打造鄉村旅游“苗侗山珍”美食目的地。
第三十六條 鼓勵發展休閑農莊、休閑農場、田園綜合體等鄉村旅游項目,開展農事互動體驗、農業科普、產學研結合等旅游活動,建設共享田園、花園、果園和共享農莊、民宿、民居。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多元化的農文旅融合產業體系,完善吃住行游購娛旅游要素產業鏈條,在旅游集散地、景區和旅游村寨規劃、設置購物和服務網點,培育特色旅游商品銷售和特色餐飲服務示范點,建設鄉村旅游休閑、娛樂、購物等功能相融合的空間載體。
第三十八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鄉村民俗文化的研究、保護和利用,鼓勵具備歷史記憶、地域特點、民族風情的村寨建設民俗博物館,豐富鄉村文化內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文化資源進行挖掘提煉,做好知識產權申報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應當傳承民族文化,營造特色鮮明、文明和諧的旅游氛圍。
鼓勵在旅游景區景點和車站、碼頭、運營車輛等人員集聚場所播放黔東南特色音樂。
第六章 服務保障管理
第四十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產業作為鄉村重點產業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鄉村旅游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鄉村旅游產業體系建設,促進鄉村旅游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實現資源向資產的有效轉換,推動產品和市場的有效互動,增強鄉村旅游發展活力。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發展有帶動力的鄉村旅游項目,支持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鄉村旅游業。推動鄉村旅游資源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積極發展旅游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支持鄉村旅游經營企業上市。
第四十二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完善鄉村旅游產業的資產抵押擔保權能,加強鄉村旅游產業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引導各類產業基金投資鄉村旅游產業。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旅游發展領域,依法創新鄉村旅游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為鄉村旅游提供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鄉村旅游項目用地供給:
(一)鄉村建設用地中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向鄉村旅游項目傾斜;
(二)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勵鄉村旅游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三)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優先支持鄉村旅游項目;
(四)鼓勵農業、林業建設用地發揮旅游功能,實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四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利用鄉村閑置公共設施、老舊廠房、廢棄礦區等進行鄉村旅游整體開發。
鼓勵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利用農村荒地、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發展鄉村旅游。
第四十五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旅游經營者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旅游經營者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十六條 通過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利用農村的存量建設用地、廢棄礦山廠房、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發展鄉村旅游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鼓勵租賃合同簽訂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期限,合同到期后,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游用地管理,提高鄉村旅游用地效率和效益,禁止借發展旅游之名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變更土地性質和用途。
第四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充分參與的鄉村旅游開發、管理和利益共享機制。鼓勵成立鄉村旅游合作社,采取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村落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入股方式參與利益分配。
第四十九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綜合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機制,對鄉村旅游秩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設置統一的鄉村旅游服務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調解處理消費糾紛。
第五十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加強旅游經營者誠信建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鼓勵和支持鄉村旅游行業協會對其會員實行誠信等級管理,建立行業誠信檔案,公開監督管理情況,促進旅游經營者誠信經營。
鼓勵旅游經營者依法制定企業標準。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技能。
第五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并對計價單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禁止經營者高于標價出售商品。禁止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強行向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介紹旅游服務項目、推銷商品等行為。
第五十二條 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旅游應急管理機制,針對節假日、重大活動、傳染病防控和鄉村旅游高峰季節制定出臺專項應急預案,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商務、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對民宿進行消防安全指導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失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未實行明碼標價或者未事先說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鎮,是由文化和旅游部集中培育的符合文化和旅游發展方向、資源開發和產品建設水平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帶動引領作用的村鎮。
(二)國家森林步道,是指穿越重要山脈和森林區域,具有不同的自然風光和歷史文化特征,長度超過500公里,主要供人們以徒步形式深入體驗大自然的帶狀休閑空間。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