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畢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
畢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畢節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畢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月13日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東來
2025年1月24日
畢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書籍、報紙、紙板箱、紙塑鋁復合包裝物等紙制品,廢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廢金屬易拉罐、金屬瓶、金屬工具等金屬制品,廢玻璃杯、玻璃瓶、鏡子等玻璃制品,廢舊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藝用品等紡織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鎳鎘、氧化汞、鉛蓄等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含汞血壓計,廢膠片及廢相紙,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等。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調整;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家庭廚余垃圾,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腐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蔬菜瓜果垃圾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所需經費。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總體布局,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政策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運處理的宣傳、引導、組織和動員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
(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的立項工作,會同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中所需的用地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依規預留和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地塊、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內容;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處置企業在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六)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管理產業政策、回收標準、發展規劃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監督指導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八)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企業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工作;
(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實現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可追溯;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林業、水務、公安、財政、機關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鼓勵物業管理、再生資源、餐飲、旅游、物流等行業協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引導和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研究,推廣使用生活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和工藝,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字化、專業化、智能化。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和配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并與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系統和垃圾種類、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及服務半徑等要求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住宅區、辦公區、生產經營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種類的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證收集容器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標準細化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顏色、標識、設置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分類標志和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十三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建立綠色辦公制度,逐步推行無紙化辦公,使用可循環利用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減少或者停止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六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禁止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鼓勵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鼓勵家庭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購買、使用可降解、可重復、易回收的替代產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出借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在住宅區、廣場和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站(點),開展定點回收、流動回收、預約上門回收服務。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提高可回收物投放、售賣的便捷性。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創建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示范點,引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等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回收;
(三)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廚余垃圾集中處置場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單位、家庭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單位或者住宅區的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
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全過程智能化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能夠正常進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情況開展監督,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危險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鄉(鎮)、村、組等有條件的區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