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6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市長 馬寧宇
2023年10月7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適應服務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2件政府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在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之后增加“貴州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貴安新區管委會)”。
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并分別在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之后增加“貴安新區管委會”。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
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修改為“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法人單位”修改為“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二)在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中的“花溪區”之后增加“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在“雙龍航空港經濟區”之后增加“貴安新區”。
刪除第七條第二項中的“和協議出讓的安置房用地”。
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根據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變化情況,需要調整前款規定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計提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三款:“協議出讓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三)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結合項目建設情況根據年度預算將市級計提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依法核撥”。
第九條第四項中的“劃入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指揮部指定的賬戶”修改為“劃入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
二、《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一)在第三條第三款中的“財政”之后增加“稅務”。
(二)第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后,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費。”
(三)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時到所登記的相應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四)第十二條中的“并按照原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職工足額繳納不少于1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本市上一年度參保退休人員個人年均基本醫療費用為基數預留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且一次性繳清”,修改為“并在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前按照原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在職職工足額繳納12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刪除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相應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
(七)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療、普通門診治療、慢性病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
(八)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在每年1月30日前”修改為“按時”。
三、施行日期及其他
本決定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修改的上述2件政府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部分條款表述作文字技術處理,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