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市政府令11號,2013年11月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等43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根據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處理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商機場管理機構建立完善巡查、報告、舉報、處置等工作聯動機制,研究處理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第四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核準、備案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知會機場管理機構;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將凈空分區邊界及各分區管控要求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意見;
(三)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升放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風箏、孔明燈、煙花等違法行為;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車等機械設備的高度管控和凈空超高處置,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并保持其正常狀態;
(五)氣象部門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升放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體育部門負責空中體育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處置;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無線電管理機構處置無線電基站頻率監測和航空無線電頻率干擾事件。
交通、應急、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依法劃定并經批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機場改(擴)建或者行業標準變化的,其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應當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安全意識。
鼓勵公眾對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凈空保護
第七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六)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挖掘泥土、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第八條 在距離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
第九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的,應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經批準后,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第十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以及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其正常狀態。
第十二條 機場跑道兩端向外延伸4.5公里、跑道中線及延長線兩側各750米區域內,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妨礙或者混淆對地面航空燈識別的非航空地面燈,應當熄滅、遮蔽或者改裝。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三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為: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體;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不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升空物管理
第十六條 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飼養、放飛鳥類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箏、滑翔機、動力傘以及其他升空物體。
第十八條 在機場管制空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確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報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批準,并制定管控措施,不得影響機場飛行安全;飛行活動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置,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指令。
第十九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升放的各類升空物體,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經依法批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操作規程。升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發生非正常情況或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升放活動,并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機場鄰近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會同機場管理機構建立的工作聯動機制應當包含空飄物管控內容,并劃定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應急處置程序。
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主要包括機場范圍及鄰近航道區域周邊的廣場、公園、景區、公墓、施工工地、廢品收集點、露天垃圾站等場地。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的管控,避免產生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第二十一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組織管理和行業自律工作,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機場飛行安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是指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是指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二)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500米、跑道端外500米以內的區域;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公里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三)機場管理機構,是指貴州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貴州安全監督管理局。
(五)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六)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貴州分局。
(七)機場管制空域,是指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上方的空域,以及障礙物限制面區域以外、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內且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是指以批復的機場遠期規劃跑道為基礎,根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劃設錐形面、內水平面、進近面、過渡面、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及復飛面等形成的區域,其范圍大約為機場遠期規劃跑道兩側各6公里、兩端各外延15公里所形成的區域。
(八)機場鄰近區域,是指機場跑道兩側各4公里、跑道北端向外延伸7公里、跑道南端向外延伸10公里所形成的區域,具體包括下列區域:
1.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小碧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陽明花鳥市場、醫藥物流園、雙龍生態公園,以及大地村、小碧村、羅吏村、馬寨村、秦棋村、貓洞村、黃泥甫村、黃泥哨村、下壩村、甘莊村、云盤村、水壩村、柏楊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龍洞堡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的大坡東、見龍路、龍水路、水塔坡等居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2.南明區:云關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食品工業園和云關村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永樂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干井村、水塘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3.烏當區:高新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的阿栗村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4.花溪區:孟關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石龍村、谷立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九)空飄物,是指在機場及周邊區域易被風吹起的邊長或者直徑0.3米以上的各類材質的塊、條、幡、網、袋、膜等物體,以及機場及周邊區域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氣球,但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探空氣球等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飼飛鳥禽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