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市政府令第7號,2013年10月1日施行。根據2018年11 月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等43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改;根據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第六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范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部門執法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全面查處、重點整治、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屬違法建設: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林地、綠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有關飲用水源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
(八)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建設的;
(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違法進行建設,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原地改建、擴建、重建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的違法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有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效能建設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內容,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交通、應急、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參與的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定期通報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并根據違法建設案件情況依法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制定巡查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和具體措施等,加強違法建設巡查工作。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勸阻,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并重點巡查下列區域的違法建設:
(一)主、次干道兩側,重要景觀地帶;
(二)重點建設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考核和綜合協調;
(二)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組織、協調查處違法建設聯合執法行動相關工作事項;
(三)依法實施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四)依法拆除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五)按照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安排,依法具體組織實施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查封、拆除等措施。
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區域,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考核和綜合協調,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重點加強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建設環節的規劃監察,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勸阻,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地、綠地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占用林地、綠地的違法建設。違法占用林地進行建設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占用綠地進行建設,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制止和查處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活動的日常監管,發現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的行為,應當勸阻,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違法建設行為,重點加強對本轄區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城中村和納入舊城改造地段的巡查。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制止和查處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七條 應急主管部門依法牽頭負責因違法建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 支持、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配合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鄉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不得進行或者參與違法建設;
(三)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違法建設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法建設經查證屬實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舉報、投訴人適當獎勵。
第三章 處置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巡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部門巡查方案的規定進行巡查,并認真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并報告,同時采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按照程序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2日內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三)發現施工現場堆有建筑材料疑似違法建設,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當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接受通知的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二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對接受通知或者移送的違法建設工作事項,本級政府或者上級部門交辦處理的違法建設工作事項,應當在受理的當日內核查。
經核查,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自接受之日起 2 日內立案并及時采取相關控制措施;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在接受的當日協調并移送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立案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有關主管部門對接受通知、移送、交辦的違法建設工作事項或者案件辦結后,應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移送、交辦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之間查處違法建設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確定管轄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被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內,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人隨時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一經查證屬實,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處罰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反復、有組織地進行違法建設,或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惡意進行違法建設的,依法從嚴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行為人承擔。
在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時,屬于違法建設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置。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林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綠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貴陽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飲用水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并在市兩湖一庫管理機構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兩湖一庫管理機構依法處罰。阿哈水庫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并在市兩湖一庫管理機構管理范圍內,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批準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原地改建、擴建、重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在高等級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本市無管理權限的,移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搭建房屋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一作出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責成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執法權限,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法律規定具體行政強制措施和其實施主體的,依法實施;法律未規定,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法建設行為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財物的;
(二)阻礙或者組織、策劃、教唆、煽動群眾阻礙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查封、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
(三)其他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履行巡查責任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應該查處的違法建設案件不立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舉報、投訴、移送的違法建設事項或者案件的;
(四)不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
(五)組織、參與、支持、縱容、包庇違法建設的;
(六)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