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市政府令第3號,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據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根據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公共機構節能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劃用水管理
第五條 月用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管理權限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建議:
(一)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的,在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間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二)新增用水和需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自收到用水計劃建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核定用水指標,并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
逾期未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用水記錄和其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劃,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 超計劃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除據實繳納水費外,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一)超計劃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價的1倍加價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照水價的2倍加價收費;
(三)超計劃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照水價的3倍加價收費;
(四)超計劃用水100% 以上的,按照水價的4倍加價收費。
超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第七條 需要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劃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向臨時用水項目所在地有管理權限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提出臨時計劃用水指標建議,簽訂臨時用水管理協議。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計劃用水指標建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范,下達臨時計劃用水指標。
第八條 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超過計劃用水指標的,其超計劃用水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實施累進加價收費。
第九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水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申請用水計劃指標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照水價的4倍至10倍加價收費。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裝臨時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已建工程面積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額水量計算。
第十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做好計劃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報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有管理權限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約用水數據統計匯總,于次年1月3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實行評估制度。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其他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水設施方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
(二)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三條 鼓勵已建、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 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五條 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后,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再生水、中水設施管道、水箱等設備的設置應當按照規定統一顏色、設置標識,嚴禁與供水設施連接。
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環衛和建設施工用水,應當首選使用再生水。
第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洗車、水上娛樂業、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洗浴、游泳場館、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十八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加強對用水和節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避免漏水損失。
第十九條 對用水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應當按照《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處理凈化后,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用于農業灌溉、綠化澆灌、道路清潔、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和建筑物內雜用(包括洗滌、沖渣、生活沖廁、洗車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