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號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9月30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8月25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倡導與規范
第三章監督與治理
第四章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全民參與、全域創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領導、 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村規民約、 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 動,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文明行為的教育、引導,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范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八條 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安 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旗、國徽、國歌的尊嚴。
弘揚長征精神與抗震救災精神,發揮紅軍長征紀念碑碑園、兩河口會議會址、卓克基會議會址、毛兒蓋會議會址、巴西會議會址、 “5 · 12”汶川震中紀念地等紅色資源的作用,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傳播優秀地域文化,樹立阿壩文明形象。
第九條 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行為規范:
(一)參與扶貧、濟困、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參與無償獻血;
(三)參與同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
(四)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五)孝敬父母,尊敬長輩;
(六)夫妻平等,互相忠誠,相互扶持,互敬互愛;
(七)關愛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加強心理輔導;
(八)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維護社會公德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舉止文明,著裝得體,推廣使用普通話;
(二)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佩戴口罩;
(五)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含電子煙),不酗酒不勸酒;
(六)不亂扔、傾倒垃圾;
(七)保持樓道、庭院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八)文明如廁用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
(九)組織廣場舞、商業展銷等合理選擇時間、地點,控制音量;
(十)其他維護社會公德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在道路上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
(二)公共交通駕駛員用語文明、規范服務,保持車內整潔和衛生;
(三)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
(四)駕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減速通行;(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讓座,不外放電子設備聲音,不妨礙駕駛人駕駛;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移風易俗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鄰里和睦相處,協商解決矛盾,不用污言穢語謾罵爭吵;
(二)節儉文明操辦紅白事,誦經、祈福的人數、時間適度;
(三)文明祭祀,不在禁止的區域燃酥油燈、點香燒蠟、 焚燒冥紙、投放祭品;
(四)其他移風易俗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就餐,適量點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踐行綠色文明出行生活方式,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科學使用農藥、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
(四)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和過度包裝產品,節約資源;
(五)其他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上網,理性表達,自覺維護網絡秩序;
(二)不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尊重他人權利,拒絕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索、惡意詆毀等網絡暴力行為;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禁制作、發布、傳播民族歧視、民族仇恨、封建迷信及虛假、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五)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提升青少年網絡素養;
(六)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游設施,遵守景區、 景點規定;
(二)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違社會公德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明碼標價,不欺騙欺詐消費者;
(三)旅行社和導游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誠信服務;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三章 監督與治理
第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主管行業和領域內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對實施不文明行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過責令改正等方式,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協會章程中納入促進文明行為的內容。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自治程序和規范,將紅白事聚餐(宴席)規模、標準、范圍和彩禮、禮金、禮品等的最高限額以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鄉風文明和淳樸民風建設等有關事項作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主要內容,引導全體成員共同遵守。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從建筑物、構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
(三)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涂寫、刻畫;
(四)攀爬或者跨越損壞圍墻、柵欄、綠籬等設施;
(五)占道經營,擾亂市容環境秩序;
(六)在公共場所實施的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隨意棄置、焚燒垃圾, 不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
(二)在禁止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四)不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不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范使用燈光,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規則通行,不按照規定停放;
(三)從車輛內向外拋物;
(四)摩托車、電動車駕駛員或者乘坐人不戴安全頭盔;
(五)亂穿道路、跨越或者倚坐交通隔離護欄;
(六)其他影響駕駛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城鄉社區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占用樓道、屋頂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二)違法搭建,占用綠地、空地、通道等公共區域;
(三)在公共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或者放任家禽、家畜進入公共區域內;
(四)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設施;
(五)不合理規劃搭建排油煙管道、空調外機,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影響城市美觀及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六)占用道路曬糧草、堆放雜物等;
(七)隨意排放糞污、糞便,亂拋扔畜禽尸體;
(八)亂扔農藥、肥料包裝物和農用地膜等廢棄物;
(九)不經審批、未落實相關防火措施,燒田邊地角,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十)其他影響社區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向河流、湖泊、濕地等水體超標排放污水、傾倒垃圾,違規占用堤岸、灘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違反森林草原防火有關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
(三)隨意放生外來物種,非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買賣和使用野生動物制品,非法采集收售野生植物及制品;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垂釣、捕撈或者使用炸魚、 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非法采挖泥炭,非法排干天然濕地,非法破壞草原;
(七)其他影響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寵物飼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辦證、領取寵物牌、注射疫苗;
(二)攜寵物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不為寵物配戴嘴套、不將寵物裝入寵物袋或寵物籠;
(三)攜帶寵物出戶,不使用牽引繩牽引,不主動避讓路人,不及時清除寵物糞便;
(四)寵物鳴叫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五)飼養犬只,在道路旁、村莊內不采用束犬鏈拴養, 傷害他人及干擾他人生產生活;
(六)遺棄飼養的寵物;
(七)其他不按規定飼養寵物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臺、交通標志標線、停車泊位、電子監控顯示屏等交通設施;
(二)道路、街道、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的照明設施;
(三)老舊小區改造、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城市管網、農村管網、公共廁所、垃圾收集清運處理、污水收集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環衛工人臨時休息設施;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 紀念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公園、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設施;
(六)行政區劃、景區景點、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八)防火道、蓄水池等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
(九)在禁止吸煙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煙標識;
(十)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城鄉建設中應當進行盲道、坡道、電梯、無障礙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
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設(設置)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公共衛生間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租賃車輛運營者應當有序投放車輛, 科學調度車輛,采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引導車輛租賃人規范停放車輛,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維護車輛干凈整潔。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各類宣傳欄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定期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街道、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扶助制度。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獲得或者復查中保持稱號的各級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州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縣(市)、鄉(鎮)、村(社區)建立文明行為及志愿服務激勵回饋制度,對文明行為和志愿服務情況進行記錄,實行積分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范、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建設總體工作布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不文 明行為實施者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 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