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四川省資陽市人大常委會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6日資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提升市場服務水平,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規劃與建設、經營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批發、零售食用農產品為主的集中、公開交易場所。
本條例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通過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指在農貿市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自然人。
第四條 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市場運營、政府扶持的原則,體現民生性、公益性、社會性、便利性功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條 商務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行業管理,履行促進農貿市場行業發展職責,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升級改造和行業組織建設。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日常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機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農貿市場開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落實相關責任,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貿市場管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農貿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遵循總量合理、保護環境、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人口規模和分布、既有農貿市場基礎和服務半徑、區域大型超市分布等方面情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農貿市場建設用地需求。
經批準實施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一并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標準。農貿市場未按照驗收規范進行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條例施行前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逐步升級改造;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應當結合城鄉建設、舊城改造逐步調整。
與開發建設項目配套的農貿市場應當與開發建設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農貿市場建設資金,用于支持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
第十四條 在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文件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轉讓的內容,并將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者土地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原權屬登記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意見,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終止經營。確需終止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縣(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通知場內經營者,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終止經營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農貿市場終止經營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農貿市場承接經營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情況下依法設置。
第十七條 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定不低于市場經營面積15%的區域,作為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區,免收攤位租賃費。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服從管理,保證銷售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臨時攤點、流動攤販的監督管理,制定措施鼓勵、引導商販進入農貿市場和其他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十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多種方式參與農貿市場建設。
鼓勵農貿市場開辦者對農貿市場進行升級改造,支持智慧市場建設。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文明經營原則。
第二十條 市場開辦者依法承擔農貿市場管理主體責任。市場開辦者委托專業管理服務機構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服務的,對該機構依照委托實施管理服務的行為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例施行前的無市場開辦者管理服務的農貿市場,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履行市場開辦者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服務責任:
(一)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建立場內經營者信息檔案;
(二)建立經營秩序、環境保護、市容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信用分類等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治安保衛、環境衛生等工作人員;
(三)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市場開辦者及其管理人員基本信息、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等;
(四)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用計量器具,并定期檢定合格;
(五)按照產品種類合理設置交易區,設置分區標識,實行生熟、干濕分區銷售;
(六)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的合格證明、購貨憑證等,對無合格證明或者購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但自產食用農產品除外;
(七)設置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培訓、不合格產品處置臺賬;
(八)設置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確保市場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九)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及時清除污水、垃圾和廢棄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網,對農貿市場公共廁所進行保潔,保持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整潔;
(十)制止占用公共區域經營、違規停放車輛等行為,保持通道暢通;
(十一)配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監控等安防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
(十二)制定公共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十三)加強市場內設施設備維護,保持設施設備完好;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信息,應當在商位顯著位置或者市場開辦者指定位置公示;
(二)使用合格計量器具,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三)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四)銷售應當檢疫、檢驗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明顯位置公示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五)銷售物品陳列整齊有序,不得有違規占道經營以及其他有礙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
(六)自覺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八)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品的,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佩戴口罩,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進入農貿市場,應當遵守農貿市場管理相關規定。
除貨物裝卸車和其他執行緊急任務的特殊車輛外,機動車不得駛入農貿市場經營區域。允許進入農貿市場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的活禽屠宰點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合理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設立活禽屠宰點。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依法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建立共建共享、多元共治的農貿市場管理模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規定,未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及時清除污水、垃圾和廢棄物,未定期清掏污水管網,未對農貿市場公共廁所進行保潔,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規占道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