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2025年1月26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區域內的單規章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城市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尸骸、市政污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集體食堂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具有易腐性、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飯剩菜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他廚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熒光燈管、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的紙張、紙尿褲、餐巾紙和廢棄的普通無汞電池及煙蒂、寵物糞便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發布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起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技術規范和實施方案。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企業考評內容,鼓勵物業企業新建改建分類收集和分類投放設施,指導物業企業嚴格落實垃圾分類要求;加強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將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老舊院落(小區)改造中。
市、縣(區)商務部門負責配合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與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實現“兩網融合”;將可回收物回收、分揀、打包網點等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規劃;指導全市商務酒店強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游部門負責督促公共文體文博場館、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星級旅游飯店(綠色旅游飯店)、旅游民宿等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經營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管理維護。
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嚴格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有關規定,引導生產企業規范商品包裝設計,減少包裝材料使用;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利用;指導農貿市場業主做好農貿市場生活垃圾分類。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動員、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組織、動員等工作。
第七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意識和水平。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工作,組織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費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示范、監督活動,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治理,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的統籌安排,牽頭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轉運、處理、資源化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按照職責劃分,會同相關部門抓好實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設施的建設與正常運行。
本轄區有關部門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資源化利用等重點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取得,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對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方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收集容器的標準、標識、設施規范和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六條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可回收物回收網點。
鼓勵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 鼓勵和倡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及其執行標準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國家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快遞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和循環使用。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快遞包裝物回收新技術、新模式的應用,推進快遞包裝物回收循環利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綠色辦公。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市住宿、旅游、餐飲及相關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餐飲經營者、學校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引導培養節約習慣,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三條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物業服務人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購物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提高廢棄物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和收集容器規范,公布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名單和聯系方式,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供便捷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等應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場所,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投放時盡量保持清潔干燥;
(二)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時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屬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物,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液體;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投放時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包裹封裝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電器電子產品等,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有關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所在區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三)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道路、廣場、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游景區、客運站、公交場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及時維護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潔衛生;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分類投放,組織開展分類收集;
(四)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責任區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勸阻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激勵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綠色賬戶”“環保檔案”“積分兌換”等方式,對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企業給予獎勵。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運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日活動。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宣傳等培訓活動。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安裝在線監管裝置,并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時間等;
(二)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標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轉運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系統及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排放數據;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規定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產沼、堆肥等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理單位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滲濾液、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監測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并將履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實行累計記分管理。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向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三條 探索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指導員、監督員制度,選聘社會指導員、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過程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規定施行后尚不具備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能力的區域,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類并明確過渡期。過渡期的區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