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若干規定
雅安市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若干規定
四川省雅安市人大常委會
雅安市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若干規定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號
《雅安市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若干規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2年7月19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雅安市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若干規定
(2022年7月19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保護,推進我市綠色產業發展,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種植區域和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的種植區域。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地的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基地建設與保護的總體規劃,全面統籌基地保護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基地建設與保護的具體規劃,建立縣、鄉、村三級基地保護巡查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地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為基地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基地保護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市場監管和供銷合作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基地相關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基地和基地單元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基地保護相關工作。鼓勵和支持村(社區)將基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有機)農業產業化發展,在安排項目投資時優先支持基地發展,加強基地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將耕地保護與提升、綠色防控等資金納入本級預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地內農業生產主體申請或者續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認證或者再認證有機農產品)的補助政策以及推進基地創建和續報工作的激勵機制,推動基地保護、提升和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地建設和保護,建立和完善長效、穩定、多元的基地保護投入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涉及基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力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推廣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提高生產管理水平,增強單位和個人的綠色(有機)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和基地保護意識。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基地建設與保護相關規劃時,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有效銜接,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引導建設基地標準化生產示范區,推進基地標準化、規模化和品牌化建設。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基地顯著位置設立基地標識牌,標注基地名稱、基地單元、基地面積、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監督電話以及所生產的主要產品名稱等信息。
第八條 基地內農業生產主體有權按照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標準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基地內農業生產主體應當實施下列基地保護行為:
(一)按照國家綠色(有機)農產品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進行生產,如實做好農事記錄;
(二)協助維護基礎設施、配套設備和基地標識牌;
(三)保護基地生態環境,主動清除污染物,無法清除的,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基地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二)毀壞基礎設施和標識牌;
(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影響綠色(有機)農產品種植和破壞基地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基地內產生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秸稈、廢棄農用薄膜和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或者交由具備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基地內農業固體廢物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基地內農村生活垃圾按照《雅安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地以及周邊的水、土壤和大氣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保護基地以及周邊的環境,防止外源性污染對基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和基地建設相關要求,制定基地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清單或者使用準則,并在基地或者基地單元內進行公示。
縣(區)人民政府引導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建立基地農業投入品供應點,支持建立健全基地農業投入品社會化配送服務體系,鼓勵社會服務組織和專業人員為基地提供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農業生產主體在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范圍內從事農事活動,應當按照基地農藥使用清單使用農藥,按照基地肥料使用準則使用化肥。
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主體在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范圍內從事農事活動,應當使用有機植物生產中的植物保護產品目錄、有機植物生產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目錄以內的物質。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農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基地內農藥經營信息登記制度。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銷售農藥時使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建立健全銷售臺賬。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查農藥經營者銷售臺賬,對銷售臺賬記錄的購買基地限用農藥或者購買農藥量較大的農業生產主體進行宣傳教育,適時對其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化肥、秸稈綜合利用、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項目在基地內推廣使用有機肥,指導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有機肥的積肥、造肥、運輸和科學施用,加強有機肥生產、經營和使用常態化監管。
農業生產主體應當按照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要求,推行用養結合、種養循環,以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為主,科學施肥,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地綠色(有機)農產品品牌培育,支持基地內的農業生產主體參加各類農產品展示展銷和品牌宣傳活動,擴大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有機)農產品市場監管,依法查處冒用基地綠色(有機)農產品標志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
市、縣(區)供銷合作部門應當打造惠農服務網絡,建設農產品市場網絡,強化綠色(有機)農產品產銷銜接,促進綠色(有機)農產品市場流通。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可追溯體系,提高基地農產品質量,促進綠色農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引導其成員,在基地范圍內推廣優良品種,規范生產操作規程,提供農業投入品供應和使用、田間管理和品牌營銷等服務,帶動成員規模化經營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發展。
鼓勵基地農業生產主體成立綠色(有機)農產品行業協會,制定并推廣行業規范,為協會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指導服務,督促會員依法從事生產活動,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單位和個人舉報、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主體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基地生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藥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使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規定造成基地生態環境損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