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條例
雅安市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條例
四川省雅安市人大常委會
雅安市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條例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號
《雅安市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條例》已由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1月5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0日
雅安市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條例
(2024年1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發展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發展蒙頂山茶文化,促進蒙頂山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蒙頂山茶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蒙頂山茶文化,是指人民群眾在長期從事蒙頂山茶栽培、采摘、加工、貿易、品飲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獨特地理人文特性和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學價值的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表現形式。
法律、法規對蒙頂山茶文化保護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古樹名木、檔案、數據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蒙頂山茶文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蒙頂山茶文化保護相關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蒙頂山茶文化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頂山茶文化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蒙頂山茶文化資源調查、茶樹及種質資源保護、產業發展、品牌保護、傳播推廣、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對在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八條 蒙頂山茶文化資源包括下列與蒙頂山茶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學價值的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實物、場所等:
(一)茶園、茶廠、茶倉、茶行、茶亭、茶碑、茶馬古道等史跡、建筑;
(二)產品、包裝、茶器具以及茶籍、茶禮服飾等實物;
(三)詩詞、美術、書法、歌舞、雜技和傳說等文化藝術作品;
(四)茶譜、茶禮等民俗文化;
(五)茶樹種植和茶葉采摘、制作、陳化、倉儲、運輸等技術和工具;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蒙頂山茶文化資源。
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蒙頂山茶文化資源調查,認定、記錄、收集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學價值的資料檔案和實物。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蒙頂山茶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蒙頂山茶文化資源的信息。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蒙頂山茶文化資源的保護、發展和利用:
(一)史料記載的蒙頂山開創人工植茶的相關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史料記載的蒙頂山茶作為貢茶的相關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茶馬古道等與茶葉交易相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四)蒙頂山茶傳統制作技藝;
(五)具有蒙頂山茶特色的采制、品鑒等方面的茶藝、茶道;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資源。
第十一條 鼓勵收藏、研究單位加強對蒙頂山茶文化資源的征集,豐富館藏內容。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蒙頂山茶文化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展覽和研究。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蒙頂山茶文化資源,按照程序組織評審、推薦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三條 有關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對蒙頂山茶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地的保護。
有關的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樹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和有機肥的使用,建設綠色(有機)茶園和生態低碳茶園。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蒙山茶傳統制作技藝”的傳承和發展,積極傳播和創新蒙頂甘露、蒙頂黃芽、蒙頂石花、蒙山毛峰和邊茶等蒙頂山茶特色品種的手工制作技藝,支持制茶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工作室、非遺傳習(培訓)中心等,開展授徒、教學、交流等人才培養和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五條 一百年樹齡以上的古茶樹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研價值以及重要紀念意義的茶樹,按照古樹名木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茶樹應當作為古茶樹后續資源,參照三級古樹進行保護。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觀賞和科研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茶樹組織登記建檔,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確定茶樹養護責任人和養護責任,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登記建檔的茶樹實行異地保護:
(一)原生長環境發生改變不適宜茶樹繼續生長,可能導致茶樹死亡的;
(二)可能對公眾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無法采取防護措施消除隱患的;
(三)因生產經營需要移植的。
對登記建檔的茶樹實行異地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登記建檔的茶樹;
(二)擅自移動、破壞和偽造茶樹的保護標志;
(三)其他危害登記建檔的茶樹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頂山野生茶樹、蒙山群體種、科研選育的茶樹單株等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區(地)、種質資源庫(圃)建設,推動建立國家級茶樹種質資源庫。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樹種質資源的管理和分類保護,開展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認定、分類、編目、保存種質資源,建立種質資源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指導選育、繁育、使用茶樹良種。
茶樹種質資源普查至少每十年開展一次。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校合作,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成立蒙頂山茶文化研究機構,開設蒙頂山茶文化相關專業課程,組織開展各類培訓,培養蒙頂山茶茶學、茶技茶藝人才。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蒙頂山茶文化納入研學教育,因地制宜開展具有特色的宣傳活動,普及蒙頂山茶文化知識。
第三章 發展與利用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蒙頂山茶生產經營者加強蒙頂山茶品牌建設,申請綠色、生態低碳、有機等質量認證,爭創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頂山茶品牌保護,推進蒙頂山茶的國際互認、品牌評價體系建設等。
第二十一條 使用蒙頂山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并履行相關手續,通過建立原料收購和產品生產、銷售臺賬等方式,維護蒙頂山茶品質。
鼓勵相關企業、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戶依法申請使用蒙頂山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收錄整理茶葉種植區地理環境、面積、產量和價格等數據,建立茶葉綜合信息大數據庫。
鼓勵蒙頂山茶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產品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站)、景區、公園、歷史文化街區和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宣傳普及蒙頂山茶文化。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與蒙頂山茶文化有關的茶事、茶藝、傳統民俗節慶等活動,創作和傳播茶禮、茶歌、茶詩、茶書、茶畫等,開展蒙頂山茶文化的國內外交流、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蒙頂山茶文化及其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蒙頂山茶生產經營者開展下列活動:
(一)進行茶葉加工技術創新、茶飲品牌建設和茶產品精深加工;
(二)開發與蒙頂山茶有關的文創產品、旅游產品、文化服務;
(三)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創建特色鮮明的蒙頂山茶企業文化;
(四)其他有利于蒙頂山茶文化開發與利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納入旅游專項規劃,合理利用蒙頂山茶文化資源,打造茶馬古道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發展特色茶旅融合產業。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發、制作與蒙頂山茶文化有關的旅游產品,在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和推廣蒙頂山茶文化旅游品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茶樹死亡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蒙頂山茶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相關資料、史跡、建筑、實物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以及承擔蒙頂山茶文化保護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