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達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四川省達州市人大常委會
達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達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0月26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本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發揮引領作用,為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探索有益經驗。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公職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嚴格遵守政商關系有關規定,主動服務,勤勉盡責。
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圍繞建設萬達開川渝統籌發展示范區和組團培育川東北省域經濟副中心,加強與重慶市萬州區、開州區和四川省南充市等毗鄰區域的協同聯動,共同優化營商環境。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改革創新,優化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監管,依法探索具體可行的新經驗新做法,實現制度集成創新。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保障市場主體訴求得到及時回應和處置。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成效經驗進行宣傳推廣,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親商利商安商的社會氛圍。
加強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典型事跡的宣傳報道,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企業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九條 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市場主體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者提供證明等。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用地管理模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嚴格耕地保護的前提下,健全產業用地多主體多方式供給制度,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運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積極探索推廣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工業用地快速辦理、節約集約用地等改革經驗。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天然氣氣源地及清潔能源基地等比較優勢,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好用氣、用電等生產要素保障,增強市場主體競爭力。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和普惠型貸款補償機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降低費率,擴大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動產、知識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拓展市場主體融資渠道,通過減少融資中間環節降低市場主體貸款利率,優先為大數據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各類創新型信貸產品。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兌現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嚴格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有以下失信行為:
(一)因換屆、機構職能調整或者責任人更替等原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二)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市場主體各類應收賬款;
(三)不予撥付、遲延撥付或者差額撥付各類應當撥付的涉企政策資金;
(四)其他失信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和失信問責機制,加大對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力度,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以及督促整改、責任追究、補償救濟等方式,糾正政務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困難問題解決協調聯動機制,一企一策、動態銷號、限時督辦。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采取多種方式承接國家、省、市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重大科技項目,對經評估具有重大產業化前景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戰略發展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建立健全達州市科研設施和儀器網絡管理平臺,擴大市域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面向民營企業的開放度、覆蓋面。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制度,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行遠程異地評標、不見面開標等方式,實現公共資源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執行。
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涉企保證金。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體系應當標準化、規范化,實行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全市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同一服務標準。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
市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開。辦事指南應當明確事項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容缺受理、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內容。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政務服務實行一窗分類辦理,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后臺集成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后補機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請材料欠缺的辦理事項申請,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應當先予收件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等。
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后,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并將承諾書、履約踐諾的相關數據信息歸集至政務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領域政務應用系統的集約建設、互通聯動,充分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數字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不斷提高一網通辦能力和線上辦結率。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管理平臺,實現行政機關涉企信息互通共享。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務數據管理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辦事節點、證照臨期、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務,采取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社交平臺、電話、短信或者人工上門等方式,為市場主體及時辦理手續、提前獲知信息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企業登記檔案管理機構,由承擔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權限的部門統一管理企業登記檔案,保障企業檔案的完整性、連續性,為查詢市場主體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惠企政策網絡平臺建設,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惠企政策服務專窗,公布惠企政策清單和申報指南,建立惠企政策輔導機制,提供惠企政策統一發布、智能匹配、精準推送、免申即享等服務,推進惠企政策應知盡知,快速兌現。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惠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和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破解項目建設卡點堵點難點問題,實行在線全流程監督,加快重大項目實施進程。
第二十六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的前置條件,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入駐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辦結。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商務、口岸物流、海關、稅務等部門(單位)應當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推行公路、鐵路、江運和海運等多式聯合運輸一單制改革,降低市場主體跨境貿易運營成本。
鼓勵物流企業依托物流園區對不同行業分類開通物流專線,減少物流轉運環節,降低市場主體物流運輸成本。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提前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策咨詢和服務,全程跟蹤對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涉及多個子項目的工程,應當幫助指導識別工程整體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和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消費環境,出臺擴大消費政策措施,消除不合理限制,簡化占用公共場地開展促銷活動審批流程,為市場主體經營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大中專院校設立與本地產業發展相關的學科專業、研究機構,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暢通企業進院校、院校學生進企業渠道,每年度開展企業進院校宣傳推介活動,解決企業用人難問題。
工會、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大賽,對獲得榮譽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揚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推進信用修復制度,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個部門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盡可能合并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由一個部門牽頭實施聯合檢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并公布行政執法分類檢查事項目錄以及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清單。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引入第三方開展營商環境滿意度調查,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的閉環管理體系,并將滿意度調查結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為主的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進行輿論監督。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代表調研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給予處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四川省和本市發展改革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