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城鎮綠化條例
宜賓市城鎮綠化條例
四川省宜賓市人大常委會
宜賓市城鎮綠化條例
宜賓市城鎮綠化條例
(2023年10月27日宜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重點綠地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改善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城鎮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城鎮綠化,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養護管理等綠化活動。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鎮綠化工作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建管并重、節約資源的原則,注重文化、生態、景觀協調統一,體現地方風貌特色。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鎮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城鎮綠化目標,保障城鎮綠化投入,提高城鎮綠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城鎮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學校和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城鎮綠化的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倡導綠色生態理念,增強社會愛綠植綠護綠意識。
第七條 城鎮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管護。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城鎮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城鎮綠化建設管理等部門編制城鎮綠化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綠化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鎮綠化規劃應當確定城鎮綠化目標和布局,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各類城鎮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和城鎮綠化用地面積,營造獨具宜賓特色、富有文化意境、貼近群眾生活的多樣性綠地景觀。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合規劃定各類城鎮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并向社會公眾公布。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重新審批。
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就近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地規劃用地。
第十三條 城鎮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區域綠地、公共管理與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居住區的城鎮綠地,由改造或者開發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綠地建設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
經批準的城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任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不得降低綠化指標。
第十五條 城鎮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優先使用本地特色鮮明、成本低、適應性強的鄉土樹種草種。
鄉土樹種草種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城鎮綠化建設管理、林業部門編制、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城鎮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鎮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綠化相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聯合監督機制,組織城鎮綠化建設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法合規加強相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城鎮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建檔案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利用城鎮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合規,并不得破壞原有地形地貌、水體等園林綠化景觀,確保樹木、植被正常生長需要。
嚴格控制城鎮公園綠地地下空間商業性開發。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加強各類城鎮公園綠地建設。
城鎮公園綠地建設應當加大對地域、歷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規范設置休閑游憩、運動健身、普法宣傳、科普教育、文化體驗、防災避險等設施。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分車帶、路側綠地和行道樹等城鎮道路綠化建設。
城鎮道路綠化建設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并優先選用壽命長、抗逆性強、節水耐旱、濃郁常綠、安全環保的喬木。
鼓勵支持城鎮更新改造騰出的小面積土地建設街頭城鎮綠地。
第二十一條 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樓體、墻體、屋頂等實施立體綠化。
立體綠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型城鎮綠地建設,充分發揮綠地生態保護、休閑游憩、避險防災、雨水吸納、凈化空氣、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鎮綠地內道路、廣場等鋪裝應當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實現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數字化綠化資源檔案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城鎮綠化管理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道路附屬綠地由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實行委托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區域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城鎮綠地,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開發區的城鎮綠地由開發單位或者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七)其他類型城鎮綠地由其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化管理養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做好綠化設施維護和樹木花草養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樹木。道路改造、綠地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應當制定樹木保護方案,保護原有樹木和綠化景觀,保留城市記憶,提升生活品質。
第二十七條 修剪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公共區域內樹木的,應當執行樹木修剪技術規范,不得過度、超強度修剪,不得毀壞樹木。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樹木生長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采光、通風,且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道路照明設施,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監控設備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扶正,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鎮樹木,因城鎮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原因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處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厘米樹木或者一處移植胸徑二十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株樹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二)一處移植胸徑二十厘米以上且二十株以上樹木的,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批準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移植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報批。
經批準移植樹木未成活的,應當進行補植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批準移植的樹木建立臺賬。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鎮樹木。
下列樹木的砍伐,應當按照相關權限經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一)已經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應當及時報告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和管理養護責任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鎮綠化用地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支付費用。
臨時占用綠化用地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占用的,經批準最長可以延期一年。
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向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城鎮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指導,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健全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和預報網絡,以及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鎮綠化建設管理、林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開展城鎮山體生態修復工作,加強城鎮山體自然風貌保護,因地制宜采取科學的工程措施,恢復自然形態。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水利、自然資源、城鎮綠化建設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開展江河岸線景觀生態修復工作,依托自然生態、人文特色,打造依水建林、以林涵水、林水相融的岸線生態景觀。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城鎮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采花、采果、剝皮、摘筍或者刻劃樹木;
(二)采用釘釘子等損害樹木的方式固定樹木以及在樹木上架電線、拴繩掛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傾倒熱水、熱油、化學品、垃圾污物或者其他損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四)取土、挖沙、采石、鏟草、捕鳥、葬墳、飼養畜禽或者種植蔬菜;
(五)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或者圈圍樹木;
(六)其他損害城鎮綠化的行為。
第四章 重點綠地保護
第三十五條 功能突出、需要永久保留的山體植被、公園、濕地、生態廊道等城鎮綠地,應當作為重點綠地進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擬定重點綠地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綠地退出名錄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提請退出。
第三十七條 禁止擅自變更重點綠地的用地性質。
因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改變重點綠地用地性質的,應當將其退出重點綠地名錄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其用地性質。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和職責分工,對重點綠地逐塊劃定保護范圍,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制定保護措施,依法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重點綠地的規劃設計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按照重要程度和不同規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和部門會審,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重點綠地范圍內園林景觀路上的行道樹種。
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論證、聽證,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對公園類重點綠地周邊建筑的體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實施規劃控制,促進整體協調。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點綠地的保護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城鎮綠地從事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各項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三)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四)有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樹木損壞、綠地毀壞等嚴重后果的,由城鎮綠化建設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綠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與城鎮開發邊界毗鄰的綠地參照執行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