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辦法
南充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辦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辦法
南充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3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縣城)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設置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 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 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軌道交通線等構筑物及其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圍墻(檔)、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欄、車輛停靠站點牌、指示路牌以及電力、通信、 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飛行器、特殊類載體;
(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開敞空間及其配套設施;
(七)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
第五條 南充市城管執法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考核各縣(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發布內容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門主管市轄城區路名牌、指示牌廣告的監督管理工 作,縣(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路名牌、指示牌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公共交通設施廣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區域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氣象、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鼓勵、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編制市轄城區、縣(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建商業綜合體、大型商業樓宇的戶外廣告位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并符合專項規劃原則性規定。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和新建項目廣告位規劃,不得擅自更改;
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限制、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區位;
(三)對各區位內戶外廣告位置、形式、規格、色彩的整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置的總量、區位。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設施、交通標志,妨礙交通設施、標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無障礙設施,妨礙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電力、燃氣設施,妨礙通信、電力、燃氣設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設施,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應急救援和登高撲救的;
(五)利用行道樹,影響城市容貌觀瞻的;
(六)利用危房、違法建筑,危及建(構)筑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隧道、涵洞、鐵(公)路橋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建筑物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志的;
(四)以舉牌、擺牌、車載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動力傘、飛艇、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
第三章 規范與維護
第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和店招,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由設置地縣(市、區)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受理。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和店招的,應到設置地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公共場地、設施等大型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設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競價出讓,所得項目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管理。
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制定轄區公共場地、設施等大型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年度公開競價出讓計劃并有序實施。
公共場地、設施等大型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公開競價出讓,應當在主流媒體、門戶網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開競價結果應當在主流媒體、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 通過公開競價出讓方式取得公共場地、設施載體使用權的,應當簽訂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戶外廣告設施載體有償使用費。
第十六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廣告設施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后依法審核。符合規定的,在20日內作出準予設置決定,并發放《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期限等內容。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許可文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為3年。
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并提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現狀報告。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墻(檔)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
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要現場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期限,組織者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設置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給設置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占用單位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非大型戶外廣告和店招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等要求設置,并在設置完成后15日內,報設置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的日常管理、安全維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環境或者設施破損、松動等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消除安全隱患。
大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置人應當根據情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下列信息:
(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技術規范;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標準文本;
(四)公共場地、設施等大型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年度競價出讓計劃;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人流密集區設置適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依法免費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
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中標明通訊號碼的,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知違法行為人
到指定地點自行清除、接受處罰。違法行為人拒不履行,經查證通訊號碼為違法行為人所有的,通知相關通訊部門暫停該號碼使用,相關通訊部門應當按照入網實名制管理規定,將違法行為人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加強監管。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禁止在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等載體上發布節育手術、性病診治、性用品、喪葬服務、喪葬用品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戶外廣告。
第二十七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發布戶外廣告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利用機動車車身發布戶外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的要求統籌安排公益廣告。
禁止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
利用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加大公益廣告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三十條 遵循“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各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形成全過程的監管體系。
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法定程序將其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縣(市、區)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作出的城市戶外廣告不當許可,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不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標示文號等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按照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1000 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二)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后不按照規定登記備案或者不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等要求設置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期滿后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對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戶外廣告設置人對其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管理維護不善,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或破損、松動,未及時維修或更換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其后果已經或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責令其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義務;拒不履行義務,可以由執法部門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由戶外廣告行政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并由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由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發布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因嚴重過失行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 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充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