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四川省內江市人大常委會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12日內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5日內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甜城湖的保護與管理,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規劃、建設、保護、監督、管理及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分為水域和陸域。
水域為內江市第三水廠沱江對口灘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下游三百米處至天宮堂水電站攔河壩之間江面的區域。
陸域為內江市第三水廠沱江對口灘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下游三百米處至天宮堂水電站攔河壩之間兩岸,已建防洪堤段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至臨湖已建道路(含兩側人行道)之間區域;未建防洪堤段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縱深二百米以內根據道路、建(構)筑物、地形等因素劃定的區域。
甜城湖保護范圍界線,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甜城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甜城湖保護工作,將甜城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甜城湖保護的統一管理和協調。
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甜城湖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甜城湖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甜城湖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參與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甜城湖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甜城湖保護的規劃與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與內江市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沱江流域綜合規劃和四川省沱江干流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編制。
第十一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甜城湖保護規劃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充分論證后,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應當確定甜城湖建設用地控制區的規模、用途、形態及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園林綠地布局要求等事項。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維護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園林綠地、海事碼頭,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態護坡、截污系統和生態綠地等,建設沿湖生態走廊。
第十四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實行雨污分流。
市、區人民政府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進行改造,實現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應當與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環境相協調,并配套建設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的濕地應當加強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確保濕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應當與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文化旅游活動應當符合甜城湖保護規劃。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甜城湖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標準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甜城湖保護范圍內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并依法公開監測結果。
第十九條 甜城湖常年蓄水位保持在海拔296−297米范圍內。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甜城湖水域實行河道疏浚和調水換水;確需非正常泄水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入甜城湖的壽溪河、謝家河等主要支流水質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依法嚴格控制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第二十三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砂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甜城湖保護范圍水域內的船舶,不得向湖區水體排放、傾倒廢水、垃圾等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有害生物防控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實用技術,嚴控農藥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的經營性活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市容市貌與環境衛生管理、行洪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甜城湖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破壞、侵占、毀損甜城湖堤防、水閘、護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三)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六)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七)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八)亂涂、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
(九)不及時清除所攜帶寵物的排泄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審批甜城湖保護規劃;
(二)未經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護規劃;
(三)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劃改變甜城湖保護范圍內土地用途;
(四)違反規劃改變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途;
(五)未依法公開甜城湖保護范圍內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
第三十條 甜城湖保護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