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2021年8月25日紅河州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石屏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石屏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屏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石屏名城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石屏名城的保護范圍按照保護規劃東至環城東路、南至環城南路、北至環城北路、西至環城西路以內的區域,以及珠泉街、石屏一中、火車站、茨壩頭片區,面積56.13公頃。實行分區保護:
(一)核心保護區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含建議文物保護單位);
(二)建設控制區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和典型民居周圍必須加以保護和控制的地段、質量較好的成片傳統民居區;
(三)風貌協調區包括石屏名城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外的其余地區以及火車站局部地段。
具體范圍由石屏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紅河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屏名城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石屏名城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石屏縣人民政府負責石屏名城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將石屏名城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石屏名城的申報、歷史建筑、名城風貌的監督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等工作。
石屏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石屏名城的文物保護、文化旅游等工作。
石屏縣自然資源規劃、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和異龍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石屏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石屏名城一體化行政管理體制,強化石屏名城的管理和執法工作,推進綜合執法。
第七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石屏名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與石屏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八條 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石屏名城內的建(構)筑物進行普查,確定并公布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設立標志,建立檔案,實行分類保護和動態監管。
石屏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石屏名城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普查,設立標志,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九條 對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按規定向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對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改建時,應當保留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確保空間尺度、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不得建設與保護無關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其性質、體量、色彩、高度應當與相鄰部位保持一致。
進行修繕時,立面、外墻、屋頂、庭院等公共空間應當采用傳統工藝,原有保存完好的特色建筑構件應當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石屏名城內原有的與歷史風貌不協調建(構)筑物,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對原有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二條 所有權人依法承擔對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的保護責任,按照保護規劃要求負責維護和修繕,建(構)筑物存在損毀危險的,及時向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屬于文物的向石屏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對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
所有權人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石屏縣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維護、修繕補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所有權人確實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而歷史建(構)筑物又有損毀危險的,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自愿投資保護和修繕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投資、修繕主體可以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具體辦法由石屏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對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可以采用現代科技與工藝增強其內部設施的抗震、防火、防災、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長其存續年限。
第十六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建設和完善石屏名城的道路、燈光、供水、供電、排水、環衛以及洗手池、飲水臺、公廁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石屏名城居住環境。石屏名城內有條件的區域應當合理設置盲道和公共健身設施。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石屏名城內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保障消防通道暢通,完善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消防設備,確保消防設備正常使用,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演練,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確因石屏名城保護管理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石屏縣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八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屏名城綠化,引導和鼓勵石屏名城內單位和個人通過庭院綠化、平面孤植、叢植、立體攀爬等多種方式參與石屏名城綠化。
第十九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石屏名城保護需要合理安排經營布局,劃定特色街區,引導和鼓勵具有石屏地方特色的商品進入石屏名城經營,合理利用石屏名城歷史文化資源,發展民族特色產業。
第二十條 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確定為石屏名城保護日,石屏縣人民政府通過舉辦宣傳活動宣揚石屏傳統文化。
第二十一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石屏名城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通過石屏傳統節慶活動展現石屏傳統文化;
(二)開設以展示烏銅走銀、海菜腔、煙盒舞、花腰女子舞龍等文化遺產和傳統民俗為主題的博物館、展示館、傳習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訓教育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俗文化的研究、創作與展演等活動;
(三)制作銷售煙盒、四弦、剪紙、刺繡、紫石硯臺等民間手工藝品;
(四)銷售石屏豆制品、八面煎魚等名特產品;
(五)開設特色客棧,開展休閑旅游服務;
(六)其他有利于石屏名城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實施引智和人才培養工程,采取傳幫帶等方式支持傳統建筑裝飾裝修施工隊伍建設,與國內相關院校和科研單位建立聯系,挖掘石屏名城文化,推進文化交流、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培養。
第二十三條 石屏名城內不得在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上刻劃、涂污,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不得私拉電線、網線,不得損壞、填埋古井和污染井水、私自開采、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四條 石屏名城內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經營場所的排煙裝置應當采取消煙除塵措施。餐飲業的泔水統一集中收取,不得倒入下水道;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垃圾實行分類處置。
第二十五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石屏名城實際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科學設置交通設施、指示牌,引導機動車、非機動車到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石屏名城內飼養犬只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他人生活和危害人身安全。攜犬只外出應當牽系,犬只產生的排泄物,應當及時清理。不得攜帶除導盲犬外的犬只進入文廟、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七條 石屏名城內禁止下列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一)酒吧、歌舞娛樂、音像店、棋牌室、攤點在經營中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二)在公園、廣場、街道、居民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等設備,超出國家噪聲環境質量標準,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環境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建筑施工、裝修、加工作業產生噪聲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石屏名城風貌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建(構)筑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第二十九條 石屏名城建設控制區除風貌協調區的禁止性行為外,還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三十條 石屏名城核心保護區的禁止性行為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石屏名城保護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拆除,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整體性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并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改、損毀保護標志的,由石屏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