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德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川省德陽市人大常委會
德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德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6月28日德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氣防范和應對
第六章 區域協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應當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建立政府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區域協同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制。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環境質量規劃,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大氣環境隱患排查。發現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調整產業、能源、運輸結構和布局,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清潔能源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傳統行業清潔化、循環化、低碳化改造;鼓勵裝備制造、化工、玻璃等重點用能行業使用清潔能源;發展公共交通,推進公路集裝箱運輸、城市綠色貨運配送。
第六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考核評價及約談問責和激勵表彰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因實施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警示教育培訓。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治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并根據地形地貌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合理構建城市通風廊道,明確規劃管控要求。
禁止在規劃已經確定的通風廊道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該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工業項目;通風廊道區域內既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升級改造或者組織逐步外遷。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嚴格控制污染大氣的產業發展,提出淘汰落后產能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第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政策,指導行業協會加強餐飲服務業自律,推廣油煙污染防治技術。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確定的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執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區域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確定的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惡臭排放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農業生產等農村惡臭排放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瀝青攪拌站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因大氣環境質量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等對污染排放有更嚴格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相關排污單位應當執行。
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管控績效水平先進企業,或者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進行生產經營、實施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提標升級的排污單位,依照規定享受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職責,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建設、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等大氣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術平臺強化違法行為監督。
因實施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逐步淘汰公共交通、旅客運輸以及市容與環境衛生等行業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車輛。
新建公共、商業、民用建筑物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配套建設充電設施。鼓勵逐步配套完善各類既有建筑物的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 城區范圍內應當優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布局,既有但不符合大氣環境治理要求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逐步外遷。
鼓勵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物流配送車輛。
第二十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排放檢驗,排放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機動車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行業主管部門發現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應當及時移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治理需要,對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采取區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的范圍、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在市、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產業功能區或者其他指定區域。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設備。
從事建材、化工、玻璃、鑄造、磚瓦、鋼鐵、有色金屬、礦產開采、石油、制藥等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滿足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對原輔料、半成品等采取封閉儲存、圍擋覆蓋、密閉輸送、系統收集等措施,有效治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五條 石油、化工、制藥、電子、裝備制造、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以及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等,應當依法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管控,建立并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發生泄漏的應當及時修復;在停機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六條 在建設工程、拆除工程、道橋維護工程、河道整治、物料運輸和堆放、預拌混凝土(砂漿)和瀝青攪拌等建設施工活動中,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有效降低揚塵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城區范圍內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以及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不得帶泥上路。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采取信息化技術手段管控前款規定車輛的行駛路線。
第二十八條 依法確定的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瀝青攪拌、廢品回收和砂石加工場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既有但不符合大氣環境治理要求的,應當按照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定逐步外遷。
第二十九條 暫時不能開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面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建(構)筑物拆除單位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并按要求對拆除現場進行打圍;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結合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三十條 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避免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民住宅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服務功能的,應當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
建設單位在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銷售過程中,應當公示、告知所銷售的樓盤專用煙道設置情況。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煙道、煙管以及排放口設置等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
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等開設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依法采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鼓勵餐飲服務業集聚經營區、居民住宅樓安裝油煙集中凈化處理設施。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采取信息化技術手段監測餐飲服務行業油煙排放。
第三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家具制造、工業涂裝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涂料以及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民用建筑的內墻外墻涂料應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科學選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排放。
工業生產、科研實驗中可能產生惡臭的,排污單位應當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排放。
河道、市政排水管網以及污水處理廠等可能產生惡臭的水體和場所,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排放。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和尸體進行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置,防止惡臭排放。
第三十四條 鼓勵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建設收儲運體系,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禁止在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和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城區范圍、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洗染店的,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干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式干洗機。
既有使用開啟式干洗機的,應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回收干洗溶劑;逐步淘汰開啟式干洗機。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氣防范和應對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發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方案,確定管控時間、范圍、對象、措施,實行差異化管控。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電力監控、在線監測、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的情況,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情況,確定預警等級,發布和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預警等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執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警級別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停止養老院、福利院組織的戶外活動;
(七)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八)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九)增加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和沖洗頻次;
(十)停止使用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
(十一)停止在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作業和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管道以及欄桿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
(十二)停止在汽車維修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六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九條 本市應當加強成德眉資區域協同,協調制定有利于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產業發展規劃以及政策,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實現成德眉資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點內容基本統一,保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進行。
第四十條 本市應當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建立下列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制度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落實國家以及四川省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要求,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調推進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重點工作;
(二)大氣環境監測機制。完善區域大氣環境綜合觀測網,構建區域大氣監測多源大數據綜合診斷分析系統以及技術方法體系;
(三)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在秸稈焚燒等領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堅重點時段,開展跨區域聯合巡查執法;
(四)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在重污染天氣時段以及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同步實施污染物減排措施;
(五)大氣污染防治資源共享機制。加強科研合作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聯合調研和科研工作,推動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成果共享。
第四十一條 本市應當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信息平臺,推動區域內重大項目規劃環評、空氣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管、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重(特)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以及大氣污染防治經驗做法等信息共享,為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提供支撐。
第四十二條 本市與周邊其他城市、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市、縣)以及鄉鎮(街道)之間,應當建立協同機制,共同
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對原輔料、半成品等實施封閉儲存、圍擋覆蓋、密閉輸送、系統收集的,并未采取措施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粉塵排放進行有效治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泄漏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停機維修、檢修過程中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停用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治,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執行停止在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作業和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管道以及欄桿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治,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拒不執行停止在汽車維修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