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瀘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四川省瀘州市人大常委會
瀘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瀘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6月30日瀘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城市發展應當全面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規劃編制實施、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氣象、林業竹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配合協調,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所需資金納入同級預算。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園綠地、雨水資源化利用等海綿城市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政策,引導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專家委員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實施論證,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生態環境、水文水利、地質、氣象和應急等領域專家組成。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務等部門分別編制市、縣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意見的征集采納情況,應作為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澇、山體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落實對河、湖、濕地等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在建設工程立項、可行性研究等環節,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及目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措施及投資估算作為重點審查內容,支持雨水滲透、調蓄、凈化、利用等海綿城市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詳細規劃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對于不需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土地出讓的改造提升類項目,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
設計單位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同步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下列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一)國家、省、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河、湖、渠、公園、綠地的建設項目;
(三)對原有自然生態、地形地貌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四)占地面積超過5公頃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范,科學合理統籌建設。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和內容,實施海綿城市建設。
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建設工程,以問題為導向,因地制宜,重點解決城市內澇、合流排水系統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率低等問題。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政道路與廣場、市政停車場、市政公園綠地、市政排水等市政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二)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營維護。
(四)運營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運營維護。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管理人員,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開展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鼓勵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依法報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現行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條件、內容進行整合,優化服務,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內容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監測管控評估平臺及其管理制度,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設單位和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項目設計、建設、管理等信息接入海綿城市監測管控評估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非法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配套監測設備。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開展監督檢查: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建設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和考核機制,監督運營維護責任人履行日常維護義務,定期開展評估和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人未履行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侵占、非法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配套監測設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運營維護等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非常規水資源,是指除地表水、地下水資源以外,雨水、再生水等經過處理后可以再生利用的水源。
(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三)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1.透水鋪裝、綠地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2.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3.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4.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5.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凈化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