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湘潭市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會
湘潭市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湘潭市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車充電和停放消防安全的綜合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設施的規劃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監管,指導協調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設施的建設,指導物業企業履行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督促責任。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理電動車充電和停放違法和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督促電力企業在確定充電服務價格標準時按照居民電價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檢查等工作,并依法受托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相關工作。
第二條 新建、擴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不低于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規劃建設電動車相對集中充電和停放設施。
已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增設相對集中的充電和停放設施或者對現有充電和停放設施開展安全化改造。確因客觀條件無法在住宅小區內增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利用小區周邊空地等統籌設置充電和停放設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動車集中充電和停放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具體辦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 電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是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拆卸后的電動車電池入戶充電;
(二)不得超出電動車使用說明規定的時長為電動車充電;
(三)不得擅自占用、損壞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相關保險。
第四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督促責任。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督促責任。
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督促責任主要包括:
(一)開展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宣傳,配合行政執法;
(二)建立住宅小區內電動車的信息檔案;
(三)督促充電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及時勸阻和制止違規充電和停放行為,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
(五)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行為,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未實行物業管理,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督促電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區的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工作。
第五條 對違法充電和停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向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舉報。
第六條 未依法履行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可以采用通報、督辦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相關措施未落實到位的;
(二)本地區本系統在一年內連續發生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事故的;
(三)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安全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