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電網規劃建設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電網規劃建設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電網規劃建設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電網規劃建設的決定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快全省電網規劃建設,提高電網供電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電網規劃建設應當全面貫徹國家能源安全戰略,落實深化能源管理體制改革相關要求,促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清潔低碳、適度超前的原則,加快規劃建設立體樞紐大電網,提高清潔能源在省內的消納水平,不斷提升電力保障能力。
二、本決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發電、用電、儲電設施設備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所稱電網,是指在電力系統中聯系發電用電的供電設施和設備的統稱,主要由聯結成網的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線路以及附屬設施線路、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和其他配電設備以及附屬設施等組成。
本決定所稱電網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負責電網設施運營、從事輸電或者配電業務的企業。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規劃建設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中的規劃銜接、要素保障、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網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電力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電網規劃建設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規劃建設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行政、公安、應急管理、林業草原、鐵路、民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省能源發展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調整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推進全省電網建設。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專項規劃。
六、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將電網規劃布局作為重要內容,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協調。
電網規劃布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適度超前、合理布局輸電通道、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提高清潔能源在省內的消納水平;強化主干電網網架,補足區域電網短板,提高電網承載能力、供電能力和抗災能力,提升電網系統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降低用能成本。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編制本區域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
八、編制、修訂其他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與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相協調,對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線路通道所需空間做好規劃預留。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電力發展規劃,預留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線路通道。在城市中心城區采取地下敷設方式建設電力線路,需要采用溝道、管道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統籌規劃建設。
建設城鎮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應當規劃、預留配套的電網設施用地、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線路通道。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對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重點項目名單的電網建設項目,統籌落實項目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耕地占補平衡、林地定額、林木采伐限額等資源性指標。
十、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實施電網項目建設活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電力、生態環境、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森林草原防滅火、消防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快推進電網項目建設,確保電網建設質量和安全。
電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與網同步的要求,配合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法對分布式等各類電源及時提供并網服務,提升電網對大規模、高比例清潔能源的消納能力,共同維護電網安全和供電秩序。
十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依法簡化、優化電網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縮減審批時限,采取容缺受理、并行辦理等方式優化政務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提高電網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效能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電網建設項目選址應當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重點文物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設施和保護區域,減少對居民聚居區、學校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確需建設但無法避讓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審批。
十三、電網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搶險救災等應急電網建設項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確需分期建設的電網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含桿、塔等)和電力電纜線路通道建設,可以不實行土地征收。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含桿、塔等)和電力電纜線路通道建設活動給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十四、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走廊確需壓覆已經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對礦業權行使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壓覆前與礦業權人協商并簽訂協議,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者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
十五、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林木的采伐和對林地的占用。
電網建設項目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關權利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林業草原部門依法及時辦理林木采伐手續。
十六、開展電網建設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可以將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
十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政府主體責任,在電網建設項目開工前完成征地占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青苗補償、障礙清除等工作,按照電網建設時序同步建設應當由其建設的電力電纜線路通道、交通道路、給排水等配套設施。
電網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輸電架空電力線路采用入地電纜的,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簽訂資金補差協議,按照協議補足工程投資差額,開工前確保資金到位。
十八、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線路與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相互跨(穿)越時,除因此產生的必要工程建設改造、遷移、補償費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收取的費用除外。
十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電網技術創新。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新型電力系統關鍵技術攻關和基礎研究。
鼓勵電網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提升電網智能化水平。
二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電網建設的氛圍。
二十一、本省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領域的溝通協作,提高區域電網互聯互通和電力余缺互濟能力,共同維護良好的電力協作、電力安全環境和秩序,提升電力供應能力。
二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對電網規劃建設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跟蹤分析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