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六號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8日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2025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根據國防需要平時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
戰時征集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公民應當自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征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備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本市每年征兵的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下達本市征兵命令,部署本市征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和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協調組織網信、教育、文化等部門,結合兵役登記、歡送新兵、軍校招生等工作,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征兵宣傳,鼓勵公民積極應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軍隊光榮歷史和服役光榮的教育,加強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開展公益性征兵宣傳。
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在兵役機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青團指導下,引導成立軍事興趣類社團,開展國防和愛國主義教育、心理和體能訓練、軍事類興趣活動等,預征預儲有應征意愿、符合應征條件的在校學生。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采取職能部門派駐等方式適時充實配備工作人員,開展征兵業務培訓,推進征兵辦公室常態化運行;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征兵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公安、教育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公民初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可以采取網絡登記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本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親屬代為登記,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等信息進行初步核查。應征公民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的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全國范圍內任一指定的醫療機構參加初步體檢。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選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征兵體格檢查由征集地的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經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市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可以選定適合場所設立臨時征兵體檢站。
第十七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培訓考核,嚴格執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檢查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體格檢查工作的質量。
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與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抽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例較高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第十九條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主要考核預定征集應征公民的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等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考核意見,形成考核結論。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確定走訪對象,組織走訪調查;走訪調查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并簽署意見,未經部隊接兵人員簽署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適應性軍事訓練等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審定新兵,按照有關規定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軍事職業適應能力、文化程度、身體和心理素質等進行分類考評、綜合衡量,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公示期滿,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入伍批準書,并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
第二十三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招錄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支持其應征入伍,有條件的應當允許其延后入職。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
第二十四條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具體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相關部隊依據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新兵交接運輸工作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協調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
新兵起運時,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
第二十五條 部隊在規定期限內對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退回人員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待遇。
需回地方接續治療的退回人員,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部隊出具的接續治療函,安排有關醫療機構予以優先收治;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實施救助。
第二十七條 退回人員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工、復職;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錄取或者正在就學的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入學或者復學。
第二十八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
新兵家屬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其他優待保障。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參加兵役登記,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規定征兵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