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湖北省荊門市人大常委會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荊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4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荊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12日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4年1月12日荊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荊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賦予的職權!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
四、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五、將第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五條、第十六條,修改為: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六條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法定職責。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履行職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由選舉單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會議期間由代表團向秘書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召集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參加會議”修改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
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項修改為:“(三)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列席人員,應當按照會議安排和要求,列席會議,聽取意見!
十、將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并,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舉行情況通過各新聞媒體、荊門人大信息網站及其他形式及時報道。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會議期間,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議案的審查,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以后各次會議的議案審查工作,由秘書處根據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辦理意見,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
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第二款中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增加“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人,并在本次會議代表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二款至第四款。
十五、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和相關資料。”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十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的規定”修改為“《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二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其中的“市立法條例的”修改為“《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
二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其中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市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修改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市級財政預算以及相關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修改為“將工作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向主席團報告”。
二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刪去“市人大常委會聽取整改情況報告后,將有關情況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二十四、刪去第二十九條。
二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在第一款中的“各代表團”后增加“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
二十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的“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修改為“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的審查結果報告”。
二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
二十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二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投票選舉”修改為“選舉”。
三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后增加“設秘密寫票處”。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在第一款中的“組成人員”后增加“專門委員會成員”。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三十三、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專門人員”修改為“專家”。
三十四、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三十五、將第八章章名“發言和表決”修改為“發言、表決和公布”。
三十六、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三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以及選舉結果,由主席團公布,及時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刊播,并在《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三十八、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中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ǘ┰诘谌鍡l第一款中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
。ㄈ┰诘谌邨l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