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2023年11月2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市政府決定對《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的立項、調研、起草、提請審議和規章的立項、調研論證、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三、將第五條增加第三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規章的。”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堅持改革創新,與改革決策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民主、公開、公正,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擬定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審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第(一)項修改為:“編制規章立法計劃和征集市政府作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有關程序組織實施;”
刪除第(六)項。
將第(七)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與擬定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有關的其他工作。”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市、區)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門是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單位,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制定、發布、評估、清理、匯編等立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單位,應當將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工作經費列入本機關的預算,專款專用。”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借鑒其他省、市成功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健全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參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充分征求并合理采納有關市場主體及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在媒體上公布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舉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法規草案和規章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報送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協助審核機制,充分發揮立法咨詢專家的作用。”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修改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有關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并對法規草案和規章中擬定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論證。
涉及重大問題以及其他爭議較大問題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時,可以要求起草單位派人參加,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門選取有代表性的基層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等,經市政府同意確定為基層立法聯系點。”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的,或者在審查階段發現新問題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舉行聽證會。”
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起草單位根據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的法規、規章草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改起草說明。”
十六、將第四章標題修改為:“決定、發布和備案”。
十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規章簽署發布后,應當在市政府公報、市政府網站和遼陽日報上及時全文刊載。
市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十八、將第五章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章第四十三條。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及情況說明、法律法規依據對照表等,并按照規定的份數裝訂成冊。”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規定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
二十一、將第五章標題修改為:“解釋、評估和清理”。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實施機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工作需要應增減或者修改其內容的;
(三)同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的;
(四)調整對象消失或者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被新的政府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所取代的;
(六)經立法后評估,認為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
(七)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規定的程序執行。”
二十四、將本規定所列的“市法制部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