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政府
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4號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25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市 長:郝建軍
2023年12月29日
丹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范城市供水用水行為,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城市供水管網鋪設范圍內從事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單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等活動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等活動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戶之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以及二次供水設施取得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水井、滲渠、取水口、加壓泵站、輸配水管道、凈配水廠、專用供電線路、消火栓、閥門、計量器具等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水務、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障水質安全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和保護城市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損毀城市供水設施和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
第二章 城市供水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等建設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水務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與城市供水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供水單位應當參與設計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其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設施,可以自行決定將設施運行維護委托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水質檢測,每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時應當有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可通過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滿足用水需要的,除法律、法規允許的地下取水工程之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逐步依法關閉。
第三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因城市建設需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的,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設施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城市供水設施的巡查和維護,供水設施完好率及供水管網漏損率達到國家標準,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防范和減少管網漏損。
產權人負責維護的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產權人不具備維修能力的,可以委托供水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九條 對具備連續供水條件的區域,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施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
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可以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實施。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實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依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制水材料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衛生標準,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并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安裝的結算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規定標準,并按照規定周期檢測、維修和更換;
(四)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五)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制式的收費憑證;
(七)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水務、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水環境相關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在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健康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居民用戶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階梯數量、階梯水量、水價比例,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戶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根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及計費周期。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水價成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用戶用水實行依表計量,按照計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費。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計量設備優先采用智能遠傳設備;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更新改造。
用戶應當保證抄檢水表以及管線維修環境空間整潔光線充足。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申請用水開戶、改變用水性質、臨時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復用水、更名過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計量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表可繼續使用,檢測費由用戶承擔;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表由供水單位及時更換,并承擔相應責任。
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造成水表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承擔有關水費。
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第三十條 非供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