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2013)執他字第14號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