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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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三)預售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的委托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備案手續。預購人也可以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備案手續。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有認購、預訂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在3日內將認購、預訂信息錄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一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約定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可以同時申請預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統一編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人和預購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后,可以依法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和補充。
預購人有權要求將預售人發布的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承諾的事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預售人與預購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注銷備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向預售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在商品房竣工前,優先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以及法定稅費。
第二十五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每個預售項目應當在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二十七條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與預售主管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預售項目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增加開戶銀行的,可以增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和風險金核定;后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人信用檔案,根據預售人的信用情況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留存資金額度。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簽訂后,因下列事由,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變更預售項目工程造價的;
(三)變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變更;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留存資金額度的,應當提供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書面證明材料。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予以核準的,應當及時將核準意見通知開戶銀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預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憑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向預售人換取售房發票。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同時附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憑證。
第三十二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加強與銀行信息系統建立聯系,定期核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資金的收存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預售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售人可以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未欠工程款。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撤銷;不予撤銷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涉及商品房預售的投訴。
第三十五條 預售主管部門依法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預售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六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照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暫停該項目的網上簽約,并根據情況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一)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未辦理預售許可變更手續預售商品房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以及向預購人收取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的其他款項的;
(四)未按照規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預售人及時改正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該項目的網上簽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價格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向預購人收取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的其他款項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 預售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模式,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適時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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