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鄉村風貌提升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鄉村風貌提升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鄉村風貌提升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鄉村風貌提升條例
(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和村莊設計
第三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四章 鄉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五章 傳統村落風貌保護
第六章 海島鄉村風貌管控
第七章 產業支撐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升鄉村風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風貌提升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包括行政村和涉農社區,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條例所稱鄉村風貌提升,是指村莊自然風貌、田園風貌、房屋建筑和生產設施、村內巷道、歷史遺跡、重要節點等全要素空間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以及鄉村文化的發展和傳承。
第三條 鄉村風貌提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遵循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生態優先、節約資源、發展產業、傳承文化、彰顯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鄉村風貌提升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經費保障,并將鄉村風貌提升實施情況作為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有關鄉村風貌提升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本條例,并負責統籌全市村鎮規劃管理,擬訂村鎮規劃、鄉村風貌設計規范、導則與指引,統籌歷史建筑保護管理以及傳統村落保護。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全市村鎮建設工作,負責統籌農村建設工程或者設施建設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鄉村產業發展,牽頭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風貌提升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鄉村風貌提升工作,落實鄉村風貌管理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宅基地審批和監督管理;
(三)依法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四)組織鄉村風貌動態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活動;
(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依法對負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指導、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風貌提升相關職責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關于鎮政府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等鄉村風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動將鄉村風貌管控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依法依規建設農村住房,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鎮政府報告。涉農社區居民委員會履行鄉村風貌提升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于村民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大力組織發展鄉村產業,壯大村集體經濟。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體經濟收益用于本村風貌提升工作。
村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共建共享鄉村建設成果。
第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農村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村民住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鄉村風貌提升工作作為政府支出的重點領域,合理安排資金投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采取獎勵、補助等措施,支持鄉村風貌提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建設,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投融資渠道投資鄉村建設項目。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風貌提升基金。
第十條 各級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教育和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強化村民維護和提升鄉村風貌的主人翁意識。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風貌提升相關活動。
健全鄉村風貌提升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探索建立鄉村責任規劃師制度。鼓勵規劃師、設計師、工程師等全流程駐場參與鄉村風貌提升工作。
對在鄉村風貌提升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村莊規劃和村莊設計
第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統籌推進村莊規劃編制。
第十三條 鎮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重點發展村莊可以單獨編制村莊規劃,或者多個村莊合并編制,或者與鎮級國土空間規劃聯合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內及邊界處已明確城鎮化任務的村莊,可以納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編制;對其他村莊可以制定“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是鄉村地區依法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開展建設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適應人口發展、產業發展趨勢,統籌各類生產生活要素,優化鄉村農業、生態和建設空間,留足公共空間,提升整體空間品質,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風貌特點、文化特征。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依法進行村內公示,由鎮政府報區政府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鎮政府應當在村莊規劃批準后三十日內,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和村公告欄將村莊規劃向社會公布。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村民和有關利害關系人查詢村莊規劃內容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列入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示范創建村及其他存在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群落的村莊和整村或連片新建、改建的村莊可以編制村莊設計。
村莊設計應當根據村莊本底特點,針對性地深化落實村莊規劃、相關保護規劃中有關鄉村風貌管控的要求。
第十七條 鎮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設計,報區政府批準。村莊設計編制應當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合理意愿。
第三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 實施農村住房建設全程監管,規范村民住房建設行為,加強新建農村住房風貌管控,有序推進存量農村住房改造。
本市推廣使用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和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參考圖。村民建房實行選圖報建、按圖施工、對圖驗收制度。
對整村、連片集中建設的居民點,應當嚴格執行農村住房風貌管控要求,提倡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監管、統一驗收的統建模式。
第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住房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和高度控制等要求以及相關審批監管制度。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鄉村特色、地域特點和文化特征,編制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集,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施工設計、質量驗收和質量安全工作,組織實施鄉村建設工匠制度。
鎮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鎮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政府統籌建設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農村住房建設全流程信息資源,推進宅基地使用、農村住房報建及驗收、不動產登記、違法建設農村住房等領域數據共享,推動實現農村住房建設全流程數字化管理。區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以及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做好相關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涉及農村宅基地審批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國家和省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有關規定,統一予以安排,切實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鼓勵農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對集中、集約高效的村莊建設布局。
宅基地審批和農村住房建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行、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十二條 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機制,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權益。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采取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住房和宅基地。
鼓勵村民通過委托村民委員會,按照村莊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地或者異地統一建造農村住房。
區政府應當組織對違法建設農村住房、荒廢農村住房等不符合鄉村風貌管控要求的情形,依法分類進行整治,推動存量問題逐步解決。
第二十三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先設計、后施工。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集,應當明確農村住房的屋頂、立面、色彩等外觀風貌管控要求,供村民免費選用。編制圖集應當征求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的意見。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集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村莊設計和本地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要求,并根據實際及時調整。
村民自建住房在確定風貌選型后應當進行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可以選用與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相配套的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參考圖,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備建筑、結構專業注冊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參考圖,供村民免費選用。
第二十四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應當遵守建設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前,村民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政府對村民自建住房進行規劃驗線和核實。
第二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委托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委托工匠的,應當明確一名帶頭工匠負責項目管理和施工質量安全;委托建筑施工企業的,應當明確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村民自建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接施工。
鄉村建設工匠是指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鄉村建設工匠名錄,建立鄉村建設工匠信用評價制度,落實鄉村建設工匠施工質量安全責任。
建房村民應當與鄉村建設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并將施工合同、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圖等報鎮政府備案。
鄉村建設工匠、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不得承接未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農村住房施工設計圖的農村住房施工項目。
第二十六條 村民應當在房屋竣工后向鎮政府提出驗收申請,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到現場核實建房是否符合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依法出具驗收意見,引導村民依法辦理農村住房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 鎮政府應當對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落實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建設過程中巡查到場、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場等要求,建立健全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依法查處村民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鎮政府巡查監管工作人員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區、鎮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鄉村風貌評估,有序推進存量農村住房按照風貌選型改造。鼓勵推進農村住房屋頂小坡檐、坡屋頂式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整村推進農村住房外立面改造。
加強存量農村住房修繕管理,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村民修繕、處理殘破農村住房。村民修繕農村住房的,應當向鎮政府提出申請,并參照新建住房要求,開展風貌選型、施工、驗收等工作。農村住房修繕審批流程納入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危舊房屋常態化管理機制,督促指導區、鎮政府落實常態化排查整治工作。農村危舊房屋治理改造根據當事人意愿和房屋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原則,依法采用新建、改建、修繕等方式,并應當符合鄉村風貌管控要求。
第三十條 對符合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續和不動產權證書、按照農村住房建設風貌選型圖集建設的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補貼或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鄉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實現道路優化、村莊綠化、水體凈化、環境美化,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鎮和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與運營管理。鼓勵相鄰鄉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務設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金等資源。
統籌推進數字鄉村建設,推動數字技術與農村生產生活深度融合,加快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組織實施信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
區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編制管護責任清單,明晰管護主體和責任,明確管護標準和規范,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推進村莊道路建設,實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設入戶道路和照明設施,并按照相關規范在通村道路、村莊主干道設置交通標志和地名標志。
鎮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資源,以及歷史、文化、景點等人文資源,因地制宜建設鄉村綠道。
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點,推進農村公共停車場(位)、汽車充電樁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協調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氣等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線運營單位,按照村莊規劃和村莊設計要求合理規劃、規范建設管線。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入地敷設管線。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氣等管線運營單位建設鄉村需要的對應配套設施,應當主動與鎮年度建設計劃做好銜接。
鎮政府應當組織對不符合鄉村風貌管控要求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進行整治。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產權范圍的管線進行整理,及時清理廢棄管線;對非產權范圍處于公共區域的管線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產權方進行整治。
第三十五條 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開展村莊綠化美化,推進林網、水網、路網融合,推進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
第三十六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結合村莊綠化美化,與村莊環境相融合。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具備條件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村莊,應當采用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資源化利用等模式,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
區、鎮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和戶內廁所改造,在污水管網覆蓋的地區應當建設下水道式水沖廁所,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鼓勵設置生態廁所。
區、鎮政府統籌推進養殖尾水治理。實施水產養殖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落實尾水排放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 水務等主管部門、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和山塘、水庫、水塘、溝渠等水域治理,做好河道疏浚、水面清潔和岸坡修復,保持水體的生態功能和美麗風貌。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發現向水體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為的,應當予以阻止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區、鎮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資源化處理利用,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體系,實現村莊公共空間及庭院房屋、村莊周邊干凈整潔。
第三十九條 區、鎮政府應當結合農業生產實際,統一規劃農事服務基礎設施布局,組織開展田容田貌整治,推進田間生產管理用房按照鄉村風貌管控要求進行建設與改造。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廢棄農藥包裝、養殖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農業固體廢物及時清理、回收利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鄉村道路、公共場所堆放物品。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清理村內道路、公共場所、閑置宅基地內的堆放物,規范宣傳欄、戶外廣告等設施設置。
第五章 傳統村落風貌保護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護并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傳統村落。傳統村落保護按照保持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的要求,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合理控制商業開發程度,強化對村莊格局、傳統建筑、傳統文化等關鍵要素的整體保護與活化利用,留存傳統鄉村風貌。
第四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編制并公布市級傳統村落名錄。鼓勵各區將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村落申報國家或者省級傳統村落。
區政府應當在列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設置保護標志,并按照規定建立保護檔案。
第四十三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鎮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明確傳統要素資源利用方式和傳統風貌保護原則,提出傳統資源保護以及村落人居環境改善的措施,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交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技術審查。
第四十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標識、廣告等設施的形狀、位置、體量、風格、色調等應當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村落景觀風貌。
第四十五條 傳統村落的歷史文化遺存應當予以保護,禁止侵占、損毀,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開展修繕,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鼓勵合理利用鄉村古建筑、傳統民居用于村史館、博物館、名人館、展示館等公共設施,以及鄉村產業發展的用途。
法律、法規對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鎮綜合文化站、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文化設施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鄉村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
支持開展當地戲曲、節慶、民俗、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及其相關資料和實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支持開展形式多樣的節日民俗活動,傳承和發展特色鄉村文化。
第六章 海島鄉村風貌管控
第四十七條 海島鄉村風貌應當堅持全景塑造,加強海島空間格局、建筑形態、色彩、景觀界面等風貌要素的管控,構建各具特色的海島風貌。
第四十八條 海島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結合需求組織編制各島鄉村風貌設計方案,明確各島鄉村風貌特色,提出風貌的控制和引導要求。
加強臨海建筑布局、高度、面寬、間口率等要素控制,協調好建筑天際線與山脊線、海岸線的關系。嚴格控制大體量建筑,限制高差懸殊、比例失調的建筑布局。
第四十九條 海島建設應當結合海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地形地貌特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開發強度,探索靈活、精準的土地供應模式。
第五十條 海島建設應當合理利用地形高差,保持山體原貌,嚴禁開挖山體。豎向設計應當充分利用自然地形,處理好場地、道路與自然地形的連接。
在滿足消防、日照、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的同時,項目建筑間距、建筑退線、建筑覆蓋率及綠地率可以結合設計方案確定。
第五十一條 海島建筑風格應當體現海島自然地理特征和歷史文化特色。建筑物的外立面設計應當符合本島的鄉村風貌管控要求,建筑色彩應當與本島環境主題色彩相協調。鼓勵采用坡頂、平坡結合、種植屋面等多種方式,提升海島第五立面品質,打造特色屋頂景觀。
新建及改擴建工程應當采用抗風防腐的綠色環保耐久飾材,鼓勵優先使用海島傳統建筑材料。
第五十二條 結合海島特殊自然環境,因島制宜開展綠化美化,保護海島本土樹種,優化林分改善林相,打造海島精致綠化景觀。
鼓勵海島居民推進美麗庭院創建,對房前屋后、墻體護欄、建筑陽臺等進行綠化美化。
第五十三條 嚴格保護海島自然岸線,推進歷史遺留礦山、裸露破損山體、邊坡、岸線、沙灘整治修復,提升整體生態質量和景觀水平。
依法應當向公眾開放的岸線、沙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圈占、圍蔽。
海島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海島入海排污口核查整治實施方案,統籌推進陸海污染治理。
第五十四條 海島上空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在已有管溝或者具備建設管溝、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情況下,海島上新建管線應當優先采用地下敷設方式;對于已有的架空管線,按照遷改流程,因地制宜推動入地敷設。
第五十五條 加強海島公共空間的規劃建設,豐富公共空間形態,提升建筑、景觀、公共環境設施的人性化、藝術化設計水平。
打造望山、看海的景觀視線通廊,保持海島濱水空間通達性和景觀界面完整性,體現海島文脈的延續性。
第五十六條 海島既有建筑的修繕、改造原則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層數、高度,不得破壞原有村落格局,建筑風格、材料、色彩應當符合本島風貌管控要求。
海島既有建筑經鑒定屬于危房的,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風貌管控要求并保持建筑功能、體量不變,不超過權屬面積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原址拆建改造。
支持推進有居民海島村民歷史已建住房確權登記,具體辦法由海島所在地的區政府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十七條 海島各鎮政府應當建立聯審聯辦制度,參照市區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簡化審批流程,對村民住房改造的有關事項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海島實際需要,制定符合海島特色的規劃、建設、市政設施、消防設計等技術導則。
第五十九條 鼓勵盤活既有建筑,發展海島特色民宿經濟。
充分利用海島優勢資源,發展海洋牧場、海洋科技、休閑漁業、水上運動等產業,實現海島風貌與海洋經濟協同發展。
第七章 產業支撐
第六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利用鄉村資源,做優傳統產業,做強特色產業,做大新興產業,實現鄉村產業與鄉村風貌融合發展、相互支撐。
第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因地制宜扶持現代種業、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商貿流通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電子商務等涉農產業,發展富民興村特色經濟。
第六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盤活利用閑置資產資源,通過租賃、托管、合作等方式,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電子商務等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六十三條 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整治撂荒農田、魚塘,打造美麗田園風光,建設休閑農業精品園區,發展鄉村休閑旅游業。
第六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統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全產業鏈布局,培育壯大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推動農產品精深加工基地和特色農產品加工村鎮建設,打造地域特色農產品品牌。
第六十五條 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鄉村旅游融合發展,整合自然、人文優勢資源,打造品牌形象鮮明的鄉村旅游產品和線路。
第六十六條 支持引導鄉賢返鄉助力、人才入鄉創業,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鄉村產業發展。
創新鄉村產業投融資模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依法依規為鄉村建設提供定制融資、保險等產品和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鄉村風貌提升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房村民未委托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房村民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管線運營單位未定期對產權范圍的管線進行清(整)理,影響村容村貌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管線運營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