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
甘肅省天水市人大常委會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
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3年9月19日通過,并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
(2023年9月19日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武山旋鼓舞的保護傳承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武山旋鼓舞,是指流傳在武山縣域內以擊打羊皮鼓為表現形式的民間舞蹈。
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對象包括:武山旋鼓舞的表演技藝、舞譜、鼓具制作技藝、器樂及相關的民俗、口頭傳說和文字記錄等。
第三條 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武山旋鼓舞的調查、搶救、記錄、研究、宣傳、展示、展演和資料實物的征集收購等活動,予以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
第五條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專項規劃;
(二)建立武山旋鼓舞檔案及相關數據庫,檔案及數據信息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三)開展武山旋鼓舞的調查、認定、記錄、建檔等工作;
(四)建立保護傳承專家庫和工作機制,并組織專家參與武山旋鼓舞的調查、評審、政策咨詢等工作。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商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的宣傳,提升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 對在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所有的武山旋鼓舞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武山旋鼓舞相關資料和實物捐贈給公共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機構保管、展出。接受捐贈的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九條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武山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傳承人評選認定、考核評估、動態管理等制度,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條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武山旋鼓舞技藝和開展學術研究;
(二)享受傳承人補助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對保護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后繼人才。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報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等。
第十一條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與武山旋鼓舞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調查和記錄;
(四)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第十二條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武山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
(三)資助其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教學、研究、創作等活動。
第十三條 市、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人才培養機制,培養保護傳承人才。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中、小學校將武山旋鼓舞納入特色教學實踐活動。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武山旋鼓舞的保護傳承工作,并在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文化風貌的基礎上,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和旅游服務項目。
鼓勵支持依法開展武山旋鼓舞的國內外合作交流。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旅游景區(景點)、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或者根據當地習俗,組織開展武山旋鼓舞宣傳、展示、展演活動。
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融入鄉村振興、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新型城鎮化和社區建設之中,提升旋鼓舞的群眾性、普及性,擴大旋鼓舞的傳播力、影響力。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