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將第二款修改為:“工會適應用人單位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將其中的“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修改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工會推動新時代浙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在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建立健全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五、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三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開業或者設立一年內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修改為“用人單位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或者開業、設立一年內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女會員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足十人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產生,也可以召開女職工大會或者女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應當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
“鄉鎮、街道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具備條件的可以根據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總工會。開發區(園區)根據需要建立相應工會組織。”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三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換屆。遇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教育培訓、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保護等重大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勞動者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創新創造成果、職業技能等級、學歷水平等因素確定職工薪酬待遇。”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就業形態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是受企業勞動管理的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工會組織。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企業代表組織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并推動制定、完善勞動標準。依法訂立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本區域、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新就業形態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保障勞動者權益,并協助同級地方總工會指導和推動建立相關行業工會組織或者基層工會組織。”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各級地方總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推進工會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加強與社會律師的合作,開設法律服務窗口,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帶薪休假等工作。
“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單位財產,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工會應當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新模式,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并自覺接受職工監督。”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化解機制。”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將其中的“工會代表”修改為“工會會員或者勞動關系雙方推舉的人員”。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將其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修改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因歷史原因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的場所、設施等不動產,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的場地、設施等不動產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不動產價值依法進行評估,按照不低于評估價值的標準,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保障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等物質條件。”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用人單位按月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由稅務機關代收。”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工會開展活動的場所、設施等不動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原則,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更好服務職工群眾。
“工會開展活動的場所、設施等不動產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場所、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將其中的“欠繳工會經費的”修改為“欠繳工會經費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建會籌備金的”。
十九、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將第四條、第十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款中的“企業”,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在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后增加“社會組織”;在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增加“社會組織”。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的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