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六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已經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定監督職責,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服務和保障全面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下列經濟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及調整情況;
(二)重點經濟工作;
(三)重大經濟決策;
(四)重大經濟事項;
(五)重大工程、特別重大建設項目;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
四、根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應當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有利于經濟社會長期健康發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且與主要目標相匹配。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更好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加強季度經濟形勢研究分析,針對重大經濟政策落實情況、主要經濟指標序時進度、存在的突出問題等,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經濟運行分析情況和意見建議以適當形式予以印發。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關于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中央及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情、省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我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五、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中央及省委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六、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省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和本省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就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深化科技和產業創新、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經濟安全等工作落實情況依法加強監督,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二十、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
(一)因經濟形勢或者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宏觀調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本省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開放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形成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一、對本省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本省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況報告。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對經濟工作實施監督。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濟工作監督的聯系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督促抓好經濟工作落實。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智庫建設,完善篩選、動態調整以及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作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相關智庫開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數據、資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推進經濟工作監督數字化,依托“智慧人大”,加快構建橫向多跨協同、縱向上下貫通的數字化監督系統,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提供服務保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建立基礎數據共享機制。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上下聯動、橫向貫通的經濟工作監督協同機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我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溝通交流。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經濟工作監督的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并及時反饋。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及相關專門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時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對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全省經濟運行情況,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聽取本決定有關事項匯報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要求,及時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情況的材料。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本決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