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五章 自身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建設,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依法具體組織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
專門委員會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在專門委員會設立分黨組,在專門委員會工作中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專門委員會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工作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項或者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合并、撤銷和名稱變更,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不少于十人,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組成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專門委員會應當配備適當比例的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專門人員。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進行增補。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大會閉會期間,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的任免,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停止執行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時,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停止或者終止。專門委員會的職務被終止的,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委員根據分工開展相關工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臨時主持工作。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主任會議在副主任委員中明確一人主持工作。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下設綜合性辦事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專業性辦事機構,配強工作力量。
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專門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絡員制度等工作制度,為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有關議案草案;
(三)承擔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四)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聽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五)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六)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代表工作計劃,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擴大代表對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參與;
(七)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任期屆滿時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屆工作。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項目的建議,組織開展立法調研;
(二)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前參與指導有關方面組織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在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過程中,征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意見;
(四)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參與立法協調、法規清理、區域協同立法等工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給予指導;
(五)完成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等。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由法制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審議情況的說明和提出批準的決議草案。
自治州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州、自治縣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征求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審議情況的說明和提出批準的決議草案。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進行審查,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以及公民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申請進行審查,對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專項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好監督工作,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擬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提出意見;
(二)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工作,圍繞專題詢問的選題提前開展調研,聽取有關部門匯報,提出有關建議;
(三)審議和研究法規實施機關提出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有關受質詢機關對相關質詢案的答復,并提交答復質詢案情況的報告;
(五)提出下一年度與本委員會相關的監督事項建議;
(六)組織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對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中長期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執行,預算的編制、執行與調整,決算,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審計、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工作的監督。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法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有關具體監督工作。
其他專門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對經濟工作的監督,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項目的建議,對常務委員會交付的重大事項和項目提出審議意見或者調研報告;受常務委員會委托,聽取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報告。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聯系代表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指導和支持本委員會相關領域、行業專業代表小組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協助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立法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
通過座談會、專題研討、培訓交流等方式,加強與對口聯系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聯系,加強與各設區市、自治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
加強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立法、監督等工作交流協同。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形式,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確定議題,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會議的議題、日期、地點應當提前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并在會前發送有關材料。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本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議決事項,應當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成員可以出席,指導專門委員會工作。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問題時,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建立健全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專職副主任委員召集,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下設辦事機構負責人等參加。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五章 自身建設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政治建設,組織開展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經濟、科技、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學習,熟悉憲法和法律,掌握履職所必備的專業知識,提高履職水平。
第二十七條 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跨領域、跨部門、涉及多個專門委員會工作領域,需要協調的重點工作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要求,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研究后提出意見,并為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協同做好服務保障。對工作協同中遇到的問題,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請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協調。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加強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工作協同;加強與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通過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專門委員會可以建立專家顧問制度,為依法履職提供專業支持。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年度通報制度,加強履職管理。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優先執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對其出席會議、開展調查研究、參與立法和監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為各專門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本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