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全國自建房安全開展專項整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底線思維,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消化存量、嚴控增量,提高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及時性、科學性、有效性。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項,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工作落實到位。要將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查督辦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屬地責任,按照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部署承擔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經費投入。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自建房屋安全監管,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自建房屋的安全監管責任,共同推進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務、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農業農村、公安、商務、市場監管、房地產、城市管理、司法行政、財政、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房屋產權人要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使用人和管理人要落實相關安全責任。
五、加強自建房屋風險隱患排查。各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要求,圍繞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合法合規性等方面,組織開展自建房屋風險隱患排查,完成安全隱患初步判定,全面摸清底數,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六、突出排查重點。(一)重點區域,重點排查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人員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屋。(二)重點場所,重點排查用于餐飲飯店、民宿賓館、超市、農資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辦幼兒園及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醫療、手工作坊、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養老服務、疫情隔離場所等的經營性自建房屋。(三)重點房屋,重點排查3層及以上、增加樓層、擅自改變功能布局、非法開挖地下空間,以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的自建房屋和農村危房。
七、各地要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屋開展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對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組織開展的房屋安全排查和技術鑒定應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機制。
八、實施分類整治。堅持先急后緩,先大后小,分類處置,按照“一戶一策”“一棟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治臺賬,實行銷號管理。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一般性隱患要立查立改,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
要把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與城市更新、鄉村建設行動結合起來,統籌推進棚戶區、城中村、老舊小區危房改造工作。
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的自建房屋,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加強監督管理。推動管理重心下移,發揮城管、村(社區)“兩委”、物業服務企業的前哨和探頭作用,統籌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和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形成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及督促整改機制。
十、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對排查、處置工作中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等的,要嚴肅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充實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后監管,督促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積極推動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安全保險等制度,強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更好解決既有房屋檢查、維修資金來源問題,以市場化手段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依法構建常態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十二、加強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市場規范化管理。強化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要依法追責。
十三、嚴控增量風險。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屋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相關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
各地要嚴格自建房屋用于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十四、強化科技支撐和技術保障。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開展房屋安全管理領域新技術研發和運用,加強房屋安全動態監測。組織動員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鑒定等專業機構,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鄉村建設工匠廣泛參與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強對鄉村建設工匠的技能培訓和專業指導。
十五、大力宣傳普及房屋安全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深入開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強居民房屋安全意識、公共安全意識、法治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群眾舉報獎勵機制,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時了解群眾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引導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形成協同共治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治保障和工作監督。各級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職盡責,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積極提出意見建議。支持和推動建立常態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