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有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主任會議的決定,由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二)提出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準備事項,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等;
(四)研究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并組織實施;
(五)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于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八)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九)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并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十)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討論應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選,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聽取關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討論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四)討論人民群眾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重要申訴和意見;
(十五)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十六)指導和協調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和其他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七)聽取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八)討論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十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二十)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一)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申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將會議議題、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并將會議文件同時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提出相關議題的部門起草,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發。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主任會議的記錄。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