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有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處置應急救援納入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并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安全使用電梯。
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培養中小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培訓和咨詢,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行業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規定和標準設計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筑結構,并提出電梯選型配置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有關設計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配置電梯,采購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的電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電梯制造和安裝、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在內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等管理機構和電梯使用單位。
第八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房間空氣調節器。鼓勵在既有電梯機房內采取環境溫度控制措施,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載人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
第九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安裝具備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監測、實時通話、視頻監控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并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放接口。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乘用人的個人信息。
逐步推廣在用電梯安裝智慧電梯系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于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為使用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出租人為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變更登記、注銷手續和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申請;
(三)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五)在電梯顯著位置規范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等,并保持完好;
(六)保持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干燥、無滲漏水,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簽字確認,并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八)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安全隱患通知后,應當立即停用電梯,采取圍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組織檢查修復,并公告停用原因和時間;
(九)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電梯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用電梯,及時進行全面檢查,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待安全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電梯。
第十三條 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文明乘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坐超過核定載重量或者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拆除或者破壞電梯安全標識、救援標識、零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
(五)在電梯內打鬧、吸煙、便溺、遺撒垃圾,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六)使用載人電梯運載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七)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作業人員,并在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變更信息。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子化辦理提供便利,并向社會公開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方便社會各界查詢。
第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和方案。
(二)設置維護保養值班電話,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并實時傳輸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系統。
(四)由本單位人員開展維護保養,作業現場取得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五)維護保養期間應當采取圍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排除故障并通知使用單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
(七)不得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更新等費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梯所有權人已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改造、修理、更新費用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列支。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分賬戶余額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承擔相關費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資金。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電梯、多次發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電梯,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保養項目,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 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定期檢驗、檢測合格的,核發電梯使用標志,并實時傳輸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系統。
未經定期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電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限期辦理定期檢驗、檢測或者修理、改造、報廢。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檢驗、檢測,并在檢驗、檢測完成后十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籌建立電梯安全處置應急指揮平臺,采集、統計、分析電梯使用、檢測、修理以及故障等信息數據,開展電梯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指揮協調電梯安全處置應急救援工作。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安全處置應急指揮平臺的調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受調度指令,對非本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救援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 電梯發生困人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聯系維護保養單位,同時做好警戒工作,防范次生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外,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城區范圍內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房間空氣調節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將電梯使用標志規范張貼于電梯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用電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城區范圍內未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既有多層建筑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