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四條第一款后增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也可以在閉會后舉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二)刪去第六條中的“通過的”。
二、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修改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二)將第三條第七項修改為:“(七)省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
刪去第十二項。
(三)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省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省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刪去其中的“扶貧”。
刪去第十五項。
(四)在第五條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六)刪去第七條。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
(八)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予以公開!
五、對《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人事任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實現黨管干部原則與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相統一。”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應當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產生!
第三款修改為:“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應當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根據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過本級人大常委會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根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根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以及應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有關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應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有關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三款中的“省、設區的市”。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由人大常委會分別從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一人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如果提名的人選不是副職領導人,應當先任命其為副職領導人,再決定其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決定代理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由本級人民檢察院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條所列代理職務,直至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恢復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止!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在第二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凡擬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選,有關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考察。送達人大常委會的考察材料應當如實反映被提請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
(十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
“提請機關應當將人事任免案及其說明、被提請任命人員考察材料或者簡歷等,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達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送達的,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說明。”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大常委會組織被提請任命的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具體工作由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承辦?荚嚱Y果應當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十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關于提請人事任免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人事任免案提交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人事任免案及其說明,被提請任命人員考察材料或者簡歷等,應當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十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刪去其中的“或者代理正職領導人”。
(十六)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命事項,應當安排被提請任命人員作擬任職發言。”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任命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并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頒發。”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十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分別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分別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監察機關”。
(二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銷職務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款修改為:“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銷職務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二十二)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其中的“和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
(二十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以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表決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二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的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及時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官方網站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二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安排,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二十七)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工作中,對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二十八)刪去第三十八條。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對《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依照憲法、法律和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
(二)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將“代表活動經費”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經費。”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發展計劃;
“(四)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產業振興、耕地保護、糧食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實事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初和年中召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會議召開的日期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款改為第五款,在“合理安排會期”后增加“和會議日程”。
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臨時召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期,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
“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要安排下列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當年民生實事項目;
“(四)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鄉鎮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
“(六)聽取和審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
(六)將第十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下列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上半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民生實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的報告;
“(四)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六)其他!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通過網站、公告欄、顯示屏等方式予以公開!
(八)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出缺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補選!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主席團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團成員主持。”
(十)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七)向有關機關、組織交辦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聽取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匯報”。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配備或者明確工作人員”修改為“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建設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系點等代表履職工作平臺,管理服務代表履職的網絡平臺”。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對《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一條中的“推進基層人大工作”。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街道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三)為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參加閉會期間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與建議、批評、意見,督促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活動,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
“(五)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交辦,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經濟和社會發展、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實事辦理等方面的工作報告,對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開展監督;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三)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四)協助常務委員會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五)承擔街道轄區內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和屆中罷免、補選代表的有關工作;
“(六)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領導下組織街道居民議事組織開展工作,發揮街道轄區內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在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五)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主任應當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修改為“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員召集”。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大街道工委建設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系點等代表履職工作平臺。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近編入工作平臺,定期參加活動。街道轄區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工作平臺聯系、接待人民群眾。”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人大街道工委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全年工作情況,年中報告上半年工作情況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會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