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修正)
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修正)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修正)
江蘇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工作委員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負責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務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結合街道實際情況,對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統籌安排。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街道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三)為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參加閉會期間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與建議、批評、意見,督促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活動,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
(五)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交辦,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經濟和社會發展、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實事辦理等方面的工作報告,對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開展監督;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三)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四)協助常務委員會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五)承擔街道轄區內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和屆中罷免、補選代表的有關工作;
(六)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領導下組織街道居民議事組織開展工作,發揮街道轄區內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在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設主任,并可以設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設委員三人至七人。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主任應當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定的事項。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人大街道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召開。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員召集。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街道轄區內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有關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提出的意見、建議,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并負責督查反饋。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屬于街道職權范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不屬于街道職權范圍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報告常務委員會后,向代表通報。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建立健全會議、代表活動、代表聯系群眾、代表接待選民、代表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制度,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建設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系點等代表履職工作平臺。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近編入工作平臺,定期參加活動。街道轄區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工作平臺聯系、接待人民群眾。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務代表履職的網絡平臺。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全年工作情況,年中報告上半年工作情況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聯系。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系,共同推動相關專項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會議。
街道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參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對有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經費,由常務委員會下撥,人大街道工委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